因凌晨3點在工作羣稱“上司建議不合理可不改”被開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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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團隊微信羣裏公開表態後,上海某廣告公司創意總監李先生被公司給予一次嚴重書面警告處分,這也導致了他隨後被公司開除。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對李先生作出的違紀處理並不恰當,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022年5月,李先生入職某廣告公司任創意總監,負責創意團隊的產出和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11月9日凌晨2點57分,李先生在團隊微信羣內@所有人併發送信息:“我在這裏重申一次我們團隊的規矩,每個人都對自己的出品負責,上司的想法和建議只是建議,覺得不合理的可以不改,不增加大家的無意義工作量。每個人必須對團隊和項目有自己的貢獻,只動嘴對項目沒有貢獻的人不受歡迎,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合作關係,請各位自勉!加油!!”
次日上午9點21分,上司王先生在該微信羣內對李先生的這番言論作出了回覆。之後,兩人未發生爭吵。
然而,2022年12月9日,公司認為李先生和上級在工作羣內公開爭吵,不恰當的時間發佈煽動性內容影響在職同事,給予李先生嚴重書面警告處分。
2022年12月26日,公司認為李先生作為創意總監,在下屬犯錯、被投訴及工作表現不達標時,沒有主動及時履行管理職責,甚至在公司人事提醒後也沒有作出任何管理動作,再次給予李先生嚴重書面警告處分。因累計兩次嚴重書面警告處分,公司作出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李先生認為,當時團隊成員為改稿連日加班工作至凌晨,其在羣內的發言只是正常的工作溝通並鼓舞團隊士氣,並未與王先生爭吵。就下屬被投訴事宜,其已私下與該下屬溝通過,且客户的投訴不一定能歸咎於創意團隊,公司人事也從未與李先生及該下屬當面討論過該事件。公司是因丟掉項目,才以各種藉口裁撤團隊員工。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對李先生所作的兩次違紀處理均有所不當,應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支付李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二中院指出,對於勞動者是否違紀及違紀是否嚴重,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關於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作為衡量標準。
從微信聊天記錄來看,李先生與王先生是對工作內容與團隊管理發表意見,並未發生爭吵及其他衝突行為,更不存在《員工手冊》所列的“辱罵行為”。公司所稱的第二次違紀,公司人事在郵件中希望李先生對下屬作出處理,但未明確處理方式和期限。李先生作為團隊主管,應尊重其在一定權限內對下屬行使管理權的方式。
儘管李先生認可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對其具有約束力,但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陳述,李先生在微信羣的聊天內容及就下屬被投訴事宜的處理方式都遠未達到《員工手冊》規定的較重違紀行為程度。因此,公司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 王閒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