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女生的失德教師欲刪除自己的網絡詞條,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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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近日披露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該案中,曾因性騷擾女生被處分的失德教師張某認為網友編寫的詞條影響了自己的工作與生活,遂訴至法院要求平台刪除。法院認為,涉案詞條內容所涉及的是弱勢羣體權益保護的問題,應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據悉,原告張三曾任某學院教師,在其任職期間,因對學院某女學生進行性騷擾受到了相應處分,當地官方部門對張三的上述行為進行了公開通報,官方媒體也對通報進行了轉載。2021年,某用户在某詞條運營平台創建了詞條“張三”,該詞條內容記載有張三性騷擾女學生的行為以及處罰結果。經比對,詞條“張三”記載的內容與官方部門公開通報的內容一致,該詞條末尾附有官方通報內容的報道鏈接。
張三認為,以其名字創建的詞條“張三”中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表述,影響其在教育領域的再就業。在多次向詞條運營平台投訴,要求刪除該詞條無果後,張三將詞條運營平台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三”。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詞條運營平台提交的詞條編輯用户的信息、收錄編輯規則等,可以證明涉案詞條的運營平台是以用户創建、編輯的詞條內容作為基礎,向互聯網用户提供知識的開放平台,詞條運營平台應承擔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應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涉案詞條中的“性騷擾”用語來源於官方部門對張三行為的定性,涉案詞條的內容均完整摘錄自官方部門的通報,為已對外公開的信息,涉案詞條的編輯用户及詞條運營平台不存在侮辱、誹謗、泄露隱私等相關違法行為。其次,詞條具有使社會公眾檢索相關信息,確定相關主體及事件詳細情況的公共服務屬性。涉案詞條內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學生權益受損的情形,即弱勢羣體權益保護的問題,在相關部門已對張三行為作出明確定性及處罰、權威媒體對外通報張三所涉事實的情形下,應當予以保留,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綜上,涉案詞條運營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不構成對原告張三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害,不存在過錯,張三要求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三”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師德師風是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個別違反師德師風的教師,想通過刪除詞條內容來使事件不為人知,對於被侵害人以及更廣泛的、可能受到損害的弱勢羣體來説,不僅是不公平的,更埋下了二次傷害的可能。對於此類事項進行處罰並將處罰公佈,是對高校領域其他從業者的警醒,也是對廣大弱勢羣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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