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獲600餘萬國家賠償,萍鄉市檢察院時隔一年多仍未支付,最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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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擁有的一宗土地被江西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時錯誤追繳,江西萍鄉市方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通公司”)被判獲賠600多萬元,賠償金由萍鄉市檢察院支付。
2023年1月3日,方通公司向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然而一年多過去,方通公司仍然沒有收到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應賠償的6021486.21元。
5月14日,大皖新聞記者聯繫到負責對接此事的萍鄉市檢察院第五檢查部主任賈勇。賈勇對記者表示,“我們肯定會依法辦理,反正很快就會(支付),快了。”
因犯貪污行賄等罪入獄,其間收到追繳決定書
2007年9月14日,原萍鄉市物資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兼萍鄉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執行逮捕。
根據方某委託代理人鐘律師提供的一份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記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方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偷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犯隱匿會記憑證、會記賬簿罪,單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罰金120萬元。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8)萍刑二終字第68號)部分內容。
鐘律師告訴記者,然而在二審判決生效之後,方某卻收到了來自萍鄉市人民檢察院送來的追繳決定書。
根據鐘律師提供的萍鄉市人民檢察院追繳決定書(萍檢追繳字(2008)12號)記載,方某在擔任萍鄉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間,指使有關人員採取用虛假運輸發票、餐票、維修倉庫結算票據等報賬的手段從財務上套出資金1300餘萬元據為己有,並從套出的資金中拿出501萬元以某飲片廠的名義在安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購地30畝,後增加到38.578畝。
追繳決定書中,萍鄉市檢察院認為,方某租賃經營萍鄉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期間用虛假票據套出的資金均應認定為非法所得。並決定對方某以非法所得款501萬元用於投資購買的開發區土地一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鐘律師稱,“但這塊土地和案子沒半點關係,在檢察院的刑事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中隻字未提過這塊土地。”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追繳決定書(萍檢追繳字(2008)12號)部分內容
除了追繳上述土地一宗外,另據鐘律師提供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13)贛法委賠字第3號中記載,2007年11月14日,萍鄉市檢察院出具了一份奧迪A6汽車一輛的扣押物品清單;於2008年9月3日作出萍檢追繳字(2008)08號追繳決定,決定對已扣押方某的非法所得款461947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萍鄉市檢察院違法追繳方先生4619478元的繳款通知書。

江西省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13)贛法委賠字第3號部分內容。
鐘律師告訴記者,當時檢察院對職務犯罪的案子作為偵察機關、辦案機關,他對涉案的財物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但如何處理一定是在案子起訴後檢察院要隨案移送到法院,由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最終處理,只有法院有權作出處理。“我們翻一下檢查機關的法律文書以及各式樣本,最高檢察院頒佈的(法律文書中)根本就沒有追繳決定書這個東西,檢察院沒有這個權利(進行追繳)。”
出獄後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部分申請被駁回
2011年7月7日,方某刑滿釋放,並於2013年6月24日就涉案土地及扣押、追繳的462萬元及汽車一輛向萍鄉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018年8月8日,江西高院作出(2013)贛法委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認為案涉汽車的所有權人和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分別為民爆公司和方通公司,方某就案涉汽車及土地申請國家賠償,不具備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依法應予駁回,決定由萍鄉市檢察院賠償方某被追繳的人民幣4619478元及利息692921.7元,合計人民幣5312399.7元。
而關於方某就涉案汽車和土地是否有取得國家賠償權利的問題,江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方某就涉案汽車及土地申請國家賠償不具備賠償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無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方某就涉案的該兩部分財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於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
再次申請國家賠償,被判獲賠600多萬元
據鐘律師介紹,在萍鄉市檢察院違法追繳方先生四百多萬元現金的國家賠償申請得到支持後,他們又開始於2018年10月向萍鄉市檢察院提出違法追繳方通公司土地的國家賠償申請。據江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19)贛委賠1號記載,方通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方某,同年7月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註冊資本為800萬元,方某作為股東,出資額為640萬元。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20)贛委賠再1號)中記載,根據(2013)贛法委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方通公司才是萍鄉市檢察院所追繳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才具備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萍鄉市檢察院在辦理方某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以追繳方某財產為名,實際追繳了方通公司作為該刑事案件的案外人的財產。萍鄉市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方通公司涉案土地予以追繳具有合法性,應當對方通公司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萍鄉市檢察院應當支付方通公司賠償金為6021486.21元。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20)贛委賠再1號)部分內容。
另據鐘律師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22)最高法委賠監77號記載,方通公司與萍鄉市檢察院均不服江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2020)贛委賠再1號國家賠償決定,並向最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而經最高院賠償委員會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原決定查明的事實一致,方通公司與萍鄉市檢察院的申訴理由均不成立,駁回雙方申訴。
提交申請一年多,至今未拿到賠償
2023年1月,作為方通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方某向萍鄉市人民檢察院12309服務中心提交了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材料,鐘律師介紹,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也就是在22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賠償金的支付。”
鐘律師表示,如今距他們提交支付申請已過去一年多時間,有關部門卻遲遲未進行支付,“其間間多次與萍鄉市檢察院溝通,每次的得到的答覆就是沒錢。”
5月14日,大皖新聞記者聯繫到負責對接此事的萍鄉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賈勇。賈勇在電話中承認,“目前,在你打電話之前沒有(支付)。”
對於為何未能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中的期限進行支付,賈勇並沒有作出回應,“原因不便告知。”賈勇也告訴記者,“我們肯定會依法辦理,反正很快就會(支付),快了。”
(大皖新聞記者 孫召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