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訴前女友返還60多萬被駁回 法院:未能充分證明其單次數額較大轉賬的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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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俊(化名)與郝美(化名)從2020年9月開始建立戀愛關係,在戀愛關係存續且同居的三年裏,雙方有着較為頻繁的資金往來,互有轉賬。之後,雙方發生爭執,甄俊於2023年7月發現被郝美微信“拉黑”,雙方戀愛關係結束。2023年10月,甄俊以未達成結婚目的、郝美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郝美返還雙方戀愛期間,甄俊向其轉賬的61.4萬餘元及利息。
對此,郝美辯稱,61.4萬元轉賬繫戀愛期間基於共同生活消費、饋贈、合作、補償等多種法律關係,並非不當得利。且郝美舉證證明在戀愛關係期間,自己向甄俊共轉賬42.6萬餘元,並負擔雙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等消費開支。
深圳南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是一種包含強烈感情因素的贈與。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一方主張返還財產的情況下,不能僅僅考慮給付財產的數額,應本着善良願望、誠實守信等法律原則,結合錢款用途、交往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與消費水平等因素綜合分析。
本案中,雙方戀愛關係存續時間較長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郝美存在向甄俊轉賬的情形,郝美亦舉證證明甄俊向其轉賬的款項系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支、甄俊在郝美工作處消費、甄俊對郝美的補償等,而甄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向郝美轉賬系基於附結婚條件的贈與,也未能充分證明其單次數額較大轉賬的特定用途。甄俊系在雙方戀愛關係存續期間、因交往所需進行的多次轉賬行為,郝美並非無法律依據獲得利益,應依法認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為此,法院認為甄俊向郝美的轉賬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自願贈與行為,依法判決駁回甄俊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