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教育局:中職生和普高生可互相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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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網站5月30日發佈了温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的通知。

全文如下:
温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社會事業局),市局直屬各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流程,根據相關文件和我市實際,對2015年出台的《温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試行)的通知》進行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0日
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
為建立普職融通、多元立交的人才培養模式,促進創新型、實用型、複合型人才的培養,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廳關於推進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相互轉學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普通高中(以下簡稱“普高”)和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以下簡稱“普職互轉”)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普職互轉對象
普職互轉對象為全市全日制在籍在冊普通高中或中職學校的高一、高二學生。
二、普職互轉時限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廳關於推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相互轉學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教基〔2015〕20號)和《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教基〔2022〕18號)等文件規定,普高或中職學校在校生共有3次轉學機會,即高一第二學期初、高二第一學期初和高二第二學期初。
三、普職互轉條件和原則
1.學生申請普職互轉,其申請轉入的學校必須有空餘學額,經轉入學校組織考核通過,報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中職學生轉入普高學校,其當年中考成績要符合轉入學校錄取要求。
2.普職互轉原則上在同一縣域內進行,生源地不具備普職互轉條件的,可申請跨縣域互轉。
3.普職互轉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同年級學習,與同屆畢業生同時畢業。普高學生轉入中職學校只能轉入三年制專業。
四、普職互轉流程
凡有轉學意願的普高(或中職)學生,可在高一第一學期、高一第二學期或高二第一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所在學校和申請轉入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入學校組織考核,經轉出、轉入學校及雙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
經批准轉學的學生須在普職互轉時限內到轉入學校報到、註冊,編入相應的年級、班級(或專業)學習,建立中職(或普高)學籍,註銷原普高(或中職)學籍。普職互轉的學生須提供轉出、轉入學校及雙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蓋章的《温州市高中段學生普職互轉申請表》(見附件)(普通高中轉中職學校的另需提供原就讀學校出具已備註學生去向的學籍信息表),作為普職互轉的依據。轉入學校在建立學生學籍時應註明普職互轉等相關信息。
五、學分認定
中職學校和普高應根據本校課程設置要求和學分認定辦法,對轉入學生已修習的課程,按“相同直認、相近互認”的原則進行學分認定,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學習。
中職學校轉入普高學校的學生,其在中職學校修習的專業課程獲得的成績或學分可認定為普高職業技能類選修課程學分。普高學校轉入中職學校的學生,其在普高學校修習的文化課程和選修課程獲得的成績或學分可認定為轉入中職學校相應課程成績或學分。
六、普職互轉後畢業規定
普高學生轉入中職學校後,需達到中職教育畢業標準,方可獲得中職學校畢業證書。轉入普通高中的中職學生,需達到普通高中教育畢業標準,方可獲得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普職互轉的學生與同年級學生一起進行畢業認定,一起發放畢業證書。
七、組織保障
温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處負責協調全市普職互轉工作。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普職互轉工作的領導,加強普職互轉學生的學籍管理,落實轉入中職學生的資助政策。普高和中職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進一步研究細化普職互轉有關措施,加強對轉入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做好普高與中職學校的課程銜接,指導學生形成個人的修習計劃,幫助學生儘快融入新集體、適應新的學習生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温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生相互轉學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温教基〔2015〕66號)同時廢止。
温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24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