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施工坍塌,實習生若被追刑責,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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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佈《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該調查報告稱,2023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城區一箇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簡稱“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餘萬元。其中,一名在工區項目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因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背鍋”?
有網友質疑實習生是否替事故“背鍋”。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員接受採訪時稱,若仔細看調查報告,就能發現是因為一個重要法律文書交辦給他,讓他當日送達,但因為他個人原因沒有送達,第二天就發生事故了。

圖截自調查報告
坦白説來,《調查報告》和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的回應並沒有消除網民對實習生是不是“背鍋”了的質疑。
什麼是背鍋?簡單地説,就是代人受過,明明不是你的責任,但你扛下所有。這名叫王念璞的實習生“背鍋”了嗎?或者説,這是他的責任嗎?
《調查報告》還建議對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旭英和施工隊伍負責人王良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看,似乎不是實習生一個人扛下所有,説實習生“背鍋”並不準確。
也有律師提到,實習生可以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實習生的身份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的規定,實習生是有可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還有人認為,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連勞動關係都沒有,怎麼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的,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嚴格來説,實習生還不能算是“勞動者”,但這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刑事法律關係。個人認為,如果王念璞以與工程項目部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主張其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進行辯護,有可能不被司法機關採納,因為按上述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沒有排除“實習生”“臨時工”等非正式人員。
所以,實習生王念璞確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事實上,按《調查報告》他已被採取取保侯審措施,這也就意味着公安機關已經對他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刑事偵查,他將來是有可能面臨刑事起訴、刑事審判甚至坐牢的。
幾點疑問
但是,網民關心的問題解決了嗎?並沒有。
《調查報告》中還有一句話是,實習生王念璞“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理由是:“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
細究起來,這段話提供的信息是比較有限的,或者説少了一些可據以判斷實習生是否應負責任的必要細節。
問題一:依據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員是要持證上崗的,王念璞有質量員資格證書嗎?
王念璞有沒有質量員資格證書,尚不得而知。如果沒有,那麼任命王念璞為質量員的人和單位是不是有責任?還有,對質量員是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有嗎?
問題二:誰任命王念璞為質量員,將一個事關工程質量、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崗位交給一名實習生是否合適?
按《調查報告》的説法,王念璞作為質量員,未及時送達停工指令,所以對造成3人死亡、600多萬元經濟損失的事故負主要責任。可見這個崗位至關重要,關乎工程質量,關乎生命、財產安全,把這麼重要的崗位交給一個實習生,恐怕不太合適。
問題三:為什麼停工指令不能以微信、電話方式送達給施工隊伍?
這個問題可能是網友最多疑問的。在通訊技術高度發達和送達程序最嚴格的法院都在廣泛使用通過短信等方式電子送達法律文書的今天,居然還不能以微信、電話方式先行送達給施工隊伍。或者説,在如此危險和緊急的情況下,為什麼不以其他方式先送達停工指令給施工隊伍,再以書面方式送達,非要等一個實習生把繫着幾條人命的一張紙送過去?

圖截自調查報告
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是為法律所認可的。現在,法院送達的很多法律文書都是電子文書,並不影響送達的效力。所以,這恐怕就不能僅以“書面文件才更正式”來解釋了。
再説,讓一個實習生送一份文書,施工隊伍怎麼核實實習生的身份和文書的真實性?做一個印章鑑定嗎?難道項目部負責人的電話和微信不比實習生送的一張紙更具可信度嗎?總不至於施工隊伍負責人沒有項目部負責人的電話和微信吧?倘若如此,他們平時工作是怎麼聯繫的?
在這個微信和微信羣幾乎佔據了所有行業領域成為隱性加班工具的時代,不用微信先給施工隊伍發送一個電子版停工令或停工令照片,卻非要讓一個實習生在晚上送一份書面停工令,着實有些令人費解。
問題四:王念璞是因為什麼個人原因沒有及時送達停工指令的?
按《調查報告》,停工指令是在2023年12月29日晚上作出的,項目部領導是否明確要求王念璞在什麼時間送達?且不説讓人晚上送材料是不是違反勞動法、算不算加班,王念璞又是因為什麼個人原因沒有執行項目部領導的指令?
可能還有更多的問題需要釐清。比如,在這個工程項目中,是否存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出現的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轉包問題?相關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如果項目存在其他涉及貪腐的違法犯罪問題,是否對事故的調查和《調查報告》的結論產生影響?
也許這些問題在將來可能的刑事審判中才能明晰,但是公眾的質疑可能等不了那麼久,是否回應公眾的合理質疑和公開相關信息,是有關部門需要認真考慮和作出的決定。
不只是實習生一個人的事
“實習生”可能是在相關部門追責時繼“臨時工”之後另一個容易引起爭議的“工具人”身份。這可能也是此事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畢竟,從老百姓樸素的正義觀看待這個事,讓一個實習生去承擔人命關天的重大事故主要責任是要打個大大的問號的。而且,以往類似事情的處理,不涉及人命的,一般就是將“臨時工”或“實習生”開除了事,但現在卻要追究“實習生”的刑事責任,不能不慎之又慎。

調查報告中也展示了事故現場照
其實,道理很簡單,正如電影《蜘蛛俠》台詞説的,“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相對於正式員式、相關領導來説,實習生的能力顯然是有限的、較小的,那麼實習生的責任是不是也應該比較小呢?
當然,如果實習生觸犯刑律,就應承擔刑責,這與實習生能力大小沒有必然關係。但是,如果確實有更應承擔責任的人藉此讓實習生“背鍋”,就肯定不對了。
諸葛亮“揮淚斬馬謖”不僅是《三國演義》的故事,也是史實。因為馬謖是街亭防守部隊的指揮官和負責人,所以諸葛亮斬馬謖是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承擔責任,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諸葛亮以法治蜀必須付出的代價。要知道諸葛亮七擒七縱孟獲平定南猛,馬謖是獻了“用兵之道,攻心為上,攻城為下”的重要計策,立了大功的。甚至可以説馬謖在軍事史上開了心理戰的先河,説了《孫子兵法》都沒説的話。把這樣一個有才的人給殺了,卻無可厚非,因為諸葛亮是依法辦事。
如果諸葛亮讓馬謖找一個類似“實習生”的小角色去頂罪,找一個佈防指令未及時送達下屬的理由搪塞,那麼諸葛亮得到的是一個人才,失去的卻是民心和公正。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應當向諸葛亮學習,學習他“揮淚斬馬謖”的法治精神,學習他寫的《出師表》,“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如果沒有“作奸犯科者“,那麼把事件的細節和真相公佈了就好,大家該幹啥幹啥去。
在這個事件中,實習生是不是“背鍋”、是不是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不僅僅關係到實習生人身自由和個人命運的問題,還是人命關天(三條人命)的問題,更是關係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無論如何,都不能草草了事,用隻言片語應付過去。我們需要一個答案,需要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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