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發佈會盜圖爭議升級,副總裁與創作者激烈互懟
贺喜格[email protected] 来撩

(文/賀喜格 編輯/呂棟)
近期,360 AI新品發佈會的產品演示,被一生成式AI創作者指出“盜用”他的AI繪圖模型生成的圖片。
6月11日,360集團副總裁、360AI瀏覽器產品經理梁志輝進行了回應,表示360並沒有盜用原圖,而是在該創作者的原圖基礎上生成的圖片,同時360方面表示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一版權爭議。
但該名創作者並不認可360方面的回應,並稱360是“賊喊捉賊”。目前,圍繞AI生成圖片領域的著作權的相關問題,法律界也有着不同觀點。

360 AI瀏覽器產品負責人梁志輝回應
創作者喊話周鴻禕道歉
6月6日,360 AI舉辦了新品發佈會,在演示360 AI瀏覽器“局部重繪”功能的過程中,調用了一張女性古裝圖片進行AI重繪。
隨後,AIGC創作者DynamicWang在社交平台上發文稱,360 AI新品發佈會使用了他的AI繪圖模型生成的圖片,並在發佈會上進行了產品“局部重繪”功能演示。
據瞭解,該女性古裝圖片由AWPortrait模型生成,該模型的作者正是DynamicWang。
6月11日晚間,梁志輝針對此事在社交平台作出了回應。梁志輝表示,AI生圖帶來了一系列版權問題,雖然生成內容權利歸屬以及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在法律上還很模糊,“但作為產品經理,我還是第一時間聯繫作者,對可能存在的疏忽和問題表示了歉意。”
梁志輝還稱,“我們曾試圖溝通協商,但作者表示,希望我們10倍價格購買模型,並另行支付賠償費用。這個方案超出了我們認知的合理範疇,我們願意訴諸法律,在法庭上公開探討版權問題。”
梁志輝也質疑創作者道,“你用來訓練模型的圖片都有版權嗎?那麼模型的版權歸屬,模型生圖的版權歸屬,又如何界定呢?”
在梁志輝回應後,DynamicWang又陸續在社交媒體發佈數條動態,從內容來看DynamicWang顯然並不認可梁志輝的回應。他稱360是“賊喊捉賊”,並稱“購買模型授權是你們自己提出來的,現在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轉移視聽”,並放出了一些據稱是之前與360方面溝通的聊天截圖。
此外DynamicWang還表示,“所謂模型授權的10倍價格是他們去我小紅書看我給中小AI創業公司所提供非常低廉的4499元大模型授權。我説這個價格不是給你們的,賠償和道歉是前提,購買模型授權合作是後話。至於賠償你們360團隊自己內部去商量,是1塊錢還是10塊錢還是100都可以,至少是針對侵權行為的賠償,而不是否認侵權。”

DynamicWang社交媒體截圖

據稱是此前雙方溝通的聊天截圖
6月12日,DynamicWang社交媒體發佈的最新一條動態中直接喊話360集團創始人、董事長周鴻禕,“貴司在6月6日的AI發佈會上,未經授權使用我的模型生成的圖片進行重繪、二度創作,並在公開場合發表使用,嚴重影響和侵犯了我的權益。我在這裏鄭重的要求您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進行公開道歉,並進行賠償,賠償金額1元RMB。”

DynamicWang社交媒體截圖
生成式AI存著作權爭議
關於AI生成圖片相關領域的著作權,目前主要的爭議在於,AI生成圖片創作過程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
入選了2023年中國法治實施十大事件的“中國首例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案”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數張人像圖片併發布在社交平台上,後有自媒體賬號未經許可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發布的圖片,原告起訴被告侵害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2023年8月24日,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線公開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創作的圖片由其獨立完成,體現了他的個性化表達,所以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法院認為,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於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涉案平台上發佈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據公開報道,原告勝訴後放棄被告500元賠償,被告也不打算上訴。
亦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觀點。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律師張延來表示,“用户單純的通過AI圖生圖功能生成內容我個人傾向於認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這裏指的是使用者沒有很明確的對於某個版權作品的指向性修改並且希望在此基礎上生成新的作品,而只是單純的藉助AI模型已有的生成算法參考原圖生成新的圖片,這個過程當中沒有人的創造性活動,一切都是由算法自動完成的。”
張延來認為,這種情況下的圖生圖內容本質上屬於一種“機械性的算力成果”,這個生成的過程是技術在中立性發揮作用的結果,法律不宜對這個過程進行否定性評價,否則可能會對AI的使用場景帶來明顯的限制性效果,也不符合技術中立性的要求,法律對AI提出的限制應當建立在明確的非中立使用或人主導AI完成任務的前提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法專家崔國斌表示,AI開發者不能主張著作權保護的真正原因是,AI系統輸出作品的邊際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AI開發者實際上並不需要通過著作權法對AIGC提供版權保護來獲得激勵。代表性的AI開發者,比如開發ChatGPT大模型或Stable Diffusion繪畫軟件的商業主體,就主動放棄對AIGC尋求版權保護。在AI開發者無需版權激勵的情況下,決策者在判斷開發者的獨創性時,自然會選擇對其不利的“標籤”或“修辭”,即否認AI創作的“人為”屬性,或者否認開發者作出了獨創性貢獻。
他還稱,如果著作權法支持AI開發者對AIGC內容的版權或類似保護的主張,會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在開發者對AIGC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用户對AIGC的利用就需要獲得開發者的許可。
他進一步稱,如果法律明確否定AI開發者主張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則會給社會一個明確結論,消除公眾利用此類作品的著作權障礙,提升社會福利。當然,如前所述,這裏的前提是,AI開發者並不需要直接從AIGC的版權保護中獲得投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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