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上男子脱光衣服面對女乘客裸睡,算不算性騷擾?
guancha
6月15日,一則新聞衝上熱搜,讓網友炸了鍋。

據媒體報道,6月14日乘客郭女士反映,她在乘坐T35次列車卧鋪時,一名男子深夜在鋪位上脱光衣服、面對着她裸睡,其間還不斷髮出聲音吸引人注意。

郭女士説,她打開手機假裝P圖,拍下證據後報了警。乘警到來後,男子已經穿上了衣服,稱自己喝酒了什麼都不記得。郭女士表示男子上車後一直在吃東西,應該是清醒的。最終,工作人員給郭女士更換了鋪位。
6月16日,安徽蚌埠鐵路公安處發佈相關情況通報:
近日,一段“男子卧鋪車上脱衣面對女乘客裸睡”視頻被網絡傳播並引起廣大網友關注。
經調查,2024年6月15日0時許,旅客呂某某(男,42歲)飲酒後在T35次列車軟卧車廂裸露身體躺在鋪位上,同房間一名女性旅客發現後報警,列車乘警及時到場處置。呂某某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鐵路公安機關已對其處行政拘留5日。

此事引發眾多網友熱議,部分網友在譴責男子行為的同時,質疑其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也有部分網友質疑女子拍照留作證據的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另外還有網友建議,高鐵部門應該利用大數據,將男女乘客卧鋪分開分配。

那麼,警方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權益?女乘客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為證據,又是否會構成侵權?遭遇性騷擾,該如何有效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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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警方已對該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有何法律依據?
可以肯定地説,列車上男子脱光衣服面對女乘客裸睡,已構成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就故意裸露身體的行為及處罰作出明確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行為,其侵犯的是良好的社會風俗,這裏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公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場所,如商店、影劇院、體育場、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場所。列車屬於公共交通工具,涉事男子在列車上面對女乘客裸睡,顯然構成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的違法行為。
“裸露身體”,可以是赤裸全身,還可以是裸露部分,常見的如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陰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應當注意的是,構成本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如多次實施此行為,引起眾人圍觀,羣眾意見很大、社會影響惡劣等。據最新消息,蚌埠鐵路公安處6月16日發佈警情通報,已認定呂某某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對其處行政拘留5日。説明涉事男子公共場所故意裸睡的行為,屬於情節惡劣。
2、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侵犯了女乘客的哪些權益?
本事件中,涉事主體是男性,其裸睡針對的是女性,因此,該行為不單單侵犯了良好的社會風俗,構成違法行為,還涉嫌侵權,即侵犯了女乘客的人格尊嚴權,構成性騷擾。
雖然我國在立法上尚未對什麼是“性騷擾”作出明確的界定,但普遍認為,性騷擾是以性慾為出發點,以帶有性暗示的言語、動作、文字、圖片、環境等方式對他人實施的騷擾。性騷擾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權。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規定在人格編中。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比較常見的性騷擾,如肢體上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言語上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如詢問婦女的性生活,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非言語的具有性的暗示的動作表達、裸露身體、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等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性騷擾行為不但違法,輕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3、女乘客假裝P圖拍下男子裸睡照片作為證據,該行為是否侵權?遭遇性騷擾該如何有效收集證據?
被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性騷擾案件維權往往面臨重重困難。主要是證據的問題。性騷擾案件有的發生隱秘,有的則往往在一瞬間,要取得足以證明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很難。而職場、學校中的性騷擾,又囿於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特殊的上級、師生等關係,受害者面臨很多無奈、無助。
但無論怎樣,即使沒有想好是否投訴、是否揭發、是否報警,都要注意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所用。至於收集證據的途徑、方法,比如:如果事發在公共場所,注意調取、封存公共場所的監控視頻;保留證明性騷擾過程的聊天記錄、錄音、信件、郵件等;對發生的性騷擾有目擊證人的或有其他知情人的,請人作證;保留向公安、婦聯、用人單位、公益組織等求助的記錄等。
另外,本事件中女乘客對性騷擾過程進行“偷拍”也是一種留證的辦法。對性騷擾行為進行錄音錄像進行證據保存的,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免得維權不成反而自己成為侵權人。因為原則上,法律禁止偷拍偷錄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本案中女乘客的偷拍行為不構成侵權,主要原因是:其一,女乘客偷拍的目的和用途是為了報警作為證明男子違法行為的證據使用,而不是為了其他商業目的或者詆譭他人使用,且未將偷拍的視頻進行非法的網絡傳播;其二,該視頻所拍攝的是男子在公共場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與比如跟蹤偷拍有顯著的不同。
在此提示,遭遇性騷擾特別是私下之間發生的性騷擾時,受害者首先應該堅定而明確地表示拒絕。之所以需要明確拒絕,是因為法律所規制的性騷擾,以“違背受害者意願”為前提,是否違背受害者意願,是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不少案件中違法者都是以被害者出於自願為由主張自己無過錯,以逃避法律責任,而被害女性則可能很難維權成功,甚至因此引來罵名,而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作者 朱嬋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