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某中學!15歲學生制止校園暴力,被打成十級傷殘!法院判了→
guancha
面對校園暴力,是做出手相助的“拉架者”?還是袖手旁觀?見義勇為者出手相助後,反而受傷,權益該如何保障?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校園見義勇為受傷案。
目擊校園暴力
初中生出手相助卻被打傷
小豪、小龍和小明(三人均為化名)繫上海某中學八年級的學生。
2021年4月的一天,在課間休息時段,小龍與小明發生口角爭執後,將小明擊倒在地,並騎坐在小明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小明。
此時,路過此處的小豪在沒有找到老師制止的情況下,上前試圖將小龍拉離。誰知小龍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小豪的左眼。
學校老師隨即將小豪送至醫院,小豪被診斷為繼發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後經專業機構鑑定,小豪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小豪僅醫療費就花去了3萬餘元,還面臨眼睛損傷無法恢復、視力下降、後期需定期治療的情況。然而,小龍母親事後墊付了1萬餘元后便不再理會。
無奈之下,小豪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
小豪認為小龍及小龍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上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要求小龍、小龍父母及上海某中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對於小豪的訴訟請求,小龍、小龍父母及學校都不認同。
小龍及小龍父母認為,作為一名15歲的學生,小豪在面對該突發事件應該尋求老師的幫助,且教師辦公室即在事發地附近,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因此,小豪亦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小龍及其父母僅應承擔20%至30%的責任。
上海某中學認為,校方不應當承擔責任,直接導致小豪受傷的是小龍,並非學校;發生此次打鬥的時間很短,事件發生後校方已經第一時間帶小豪就醫,學校方在事情發生和處置上並無過錯。
法院判決:
傷人者擔責七成,學校擔責三成。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及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本案侵害事實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龍直接導致,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小豪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製止,幫助同學,不僅並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
小龍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未有老師發現並予以勸阻,上海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衝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後果,故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靜安法院判決如下:
小龍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上海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小龍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另賠償小豪12萬餘元,學校賠償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