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庭審現場遭法警爭奪手機後被推倒,第三方律師稱“法警行為並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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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一段關於“刑辯女團在貴州雲巖區法院開庭時,何智娟律師受傷”的視頻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引發公眾高度關注。
視頻畫面顯示,庭審現場一名法警與女辯護律師何智娟發生了激烈的肢體衝突,最終法警在拉扯中將何律師放倒在地。
當事人助理回應:雙方發生爭執後,法警搶奪手機
對此事件,何智娟律師的助理趙先生在接受大皖新聞記者採訪時詳細描述了事發經過:“7月1日起,鄭曉輝、孫健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貴陽市雲巖區法院開庭,何智娟律師作為辯護團隊的一員參與了庭審。7月2日上午,庭審進入休庭階段,因程序上的爭議導致現場出現混亂。我作為旁聽者,試圖靠近了解情況時,被多名法警圍住並要求檢查手機,理由是庭審現場禁止錄音錄像。隨後,何律師上前錄像以記錄情況,同樣遭到法警要求刪除錄像的指令。在何律師要求法警出示相關法律依據未果後,雙方發生了肢體衝突,何律師在保護手機的過程中被推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
趙先生還透露,事發後已立即報警,何律師被送往派出所做筆錄,同時也有法警被帶走調查。
另據奔流新聞此前報道,何智娟律師發文稱,7月1日,鄭曉輝、孫健等四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貴陽市雲巖區法院開庭,她與多名律師出庭辯護。第一天開庭,她們就檢察機關建議法庭延期審理補充偵查後,對有無依法提請法庭恢復庭審提出質疑,並提出被害人證人出庭,排除非法證據,依法提取電子數據,調取證據,審判長、公訴人、書記員迴避等申請,但被合議庭全部駁回。
“今天上午,雲巖區檢察院新增了一名出庭檢察官,我們要求查看其派員出庭通知書並複製。審判長讓書記員將該文書交給我們查閲,並告知我們庭後才能複製。在審判長宣佈休庭後,部分辯護人要求複製文書,被書記員拒絕,審判長稱自己沒有説過允許複製,如果説過是口誤。我們遂與審判長就此事進行溝通。”
何智娟律師稱,溝通過程中,她注意到旁聽席發生爭吵,發現她的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圍着,情況不明。她拿出手機對法警執法現場進行錄像,被法警要求刪除。“我要求法警出示休庭期間不能對執法行為錄音錄像的法律規定,法警拒絕出示,並要搶奪我的手機。七八名法警一擁而上,其中幾名法警用力抓住我的手臂,試圖強行拿走我的手機。過程中,我的手全程緊抓手機,沒有反抗法警的舉動。後警號為XJ0063的協警將我推倒在地,並抓着我的雙手將我提起後,摔倒在地。我的手臂、手腕、手指等多部位出現紅腫。”
何智娟律師介紹,事發後有律師報警,轄區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調查。“民警出警後,法警仍拒不歸還我的手機,表示休庭期間也不允許錄音錄像,已經對我的手機進行收繳。隨後我跟隨民警到派出所錄了被害人詢問筆錄。目前正在等待民警的處理結果。”
奔流新聞記者瞭解到,本案因介紹工程被騙引發。幾年前,貴州省某廳公職人員魯某以介紹工程為由,向四名被告人索要80萬元介紹費。後四人發現該工程系魯某虛構,遂要回自己的介紹費和損失費。雲巖區檢察院指控,四人以要去紀委舉報的方式向魯某索要賠償,涉嫌敲詐勒索罪。本案審判過程中,“被害人”魯某已經因涉嫌詐騙罪被立案偵查。
7月2日下午,奔流新聞記者聯繫到貴陽市雲巖區法院,工作人員稱不清楚女律師反映“法警暴力執法”一事。

何智娟律師在保護手機過程中致手臂紅腫(圖片來源:刑辯女團微信公眾號)
7月2日下午,大皖新聞記者聯繫了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則以“無法回應”或“信號不好”為由,未提供具體信息。何智娟律師本人在7月2日下午5時許向大皖新聞記者確認,她剛從派出所出來,但法院仍未歸還她的手機,距離手機被奪已過去四個多小時。

刑辯女團微信公眾號文章截圖
7月2日下午,刑辯女團微信公眾號也發佈了官方回應,詳細敍述了事件經過,並指出:“在審判長宣佈休庭後,辯護人要求複製相關文書被拒絕,隨後引發的爭執中,何智娟律師被法警暴力執法,導致身體多處受傷,且手機被非法扣留。”
第三方律師意見:法警行為並無法律依據
律師在休庭期間可以錄音錄像嗎?為制止何律師的錄音錄像行為,法警有權出手搶奪甚至“動手”嗎?7月2日晚,大皖新聞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合肥市律師協會宣傳和聯絡委員會委員、安徽誠贏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萬亞波。
萬律師指出,對於當事律師在休庭期間錄音錄像一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沒有法律禁止在休庭期間錄音、錄像、拍照,法警的行為並無法律依據。”
同時,依據上述規則第二十一條,法警聽命於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是法庭警察權的基本要求。“沒有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也無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法警不得直接採取處置措施。”
萬律師認為,在此次事件中,審判長並未要求法警刪除律師手機中拍攝的有關視頻,法警卻提出這樣的要求並向律師“動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我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權,公民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錄音、錄像、拍照,正是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體現,應依法保護。
(綜合大皖新聞、奔流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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