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一毒販被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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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的命令,對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罪犯江某執行了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被告人江某與陳某某、黃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販賣毒品牟利。2020年6月6日晚,江某指使陳某某、黃某某在廣西寧明縣愛店鎮某邊境界碑附近接取20塊海洛因,隨後到上思縣在妙鎮進行交易。次日2時許,到達約定地點後,江某指使陳某某將10塊海洛因交給盧某某、盧某(均已另案判刑),該二人又將毒品交由常某(已另案判刑)帶走保管藏匿,江某則與同夥分別駕車攜帶剩餘的10塊海洛因返回寧明縣,江某等人途經上思縣在妙鎮某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截獲。江某被抓獲前給陳某某打電話示警。陳某某、黃某某遂駕車逃跑,並在途中將剩餘的10塊海洛因及手機沿路丟棄。同月8日至10日,陳某某、黃某某、常某等人陸續被抓獲歸案。公安人員在常某處查獲10塊海洛因共計3499.29克。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江某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江某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江某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防城港中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江某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予以刑事處罰。本案罪犯不僅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同時曾因非法持有槍支被處刑罰,依律當從重處罰。
此外,法官還要提醒大家遠離那些具有催眠、致幻作用的新型毒品。不同於鴉片、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這些新型毒品大多屬於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當它能夠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時屬於藥品,脱離管制被濫用時就屬於毒品。現實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就打着藥品的名義從事毒品類犯罪活動。在此提醒大家,應提高識毒、辨毒的能力,拒絕從眾、獵奇心理,遠離毒品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