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型吃貨:油罐混用,我們消費者可以避開嗎?
guancha
【文/技術型吃貨 錢程】
我覺得,“罐車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油”這事件的惡劣程度,已經可以比肩之前大家耳熟能詳的蘇丹紅、瘦肉精等事件。這算是我最近幾年聽到的最為震驚的食品安全事件了。這無疑會對公眾的食品安全信心產生新一輪長久的打擊。
這個事情之所以發生,除了商家(主要指油罐車運輸企業)的利慾薰心以外,可能也與“法規制度不夠健全”有關。我們應該呼籲相關部門出台明確的法規,禁止這種行為。
現在中儲糧已經開始大排查行動了,希望可以看到好的效果。
1.這種行為違法嗎?
是的,這種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
我們可以看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部分,其中明確説了“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混裝且不清洗的行為顯然沒有做到“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如果混裝的是有毒有害的液體,那更是違反了“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這一條。因此,從大面上説,這種行為肯定是涉嫌違法的。
2.“煤制油”是什麼?有什麼危害?
顧名思義,煤制油就是以煤炭為原料,經過一些物理或者化學手段加工,液化,最終成為類似石油製品的液體。(如果看過劉慈欣的科幻小説《地火》,應該對這個技術不陌生。)中國煤炭資源豐富,但石油資源比較緊缺,因此“煤制油”是一個非常有前景的發展方向。
煤制油分為很多種,這次曝光中提到的“液蠟”和“白油”都屬於“礦物油”大類,主要成分與石油製品類似,是各種烷烴類物質。這兩種“礦物油”裏面很可能含有多環芳烴等有潛在致癌性的物質。與食用油混裝還不清洗,那一定是有食品安全隱患的。

世界衞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未精製或低級精製的礦物油”分類為“1類致癌物”,也就是説它們的致癌作用是“實錘”,“板上釘釘”,這主要是因為其中混雜的多環芳烴等成分。而“高級精製的礦物油”則劃分在“3類”,也就是沒有致癌證據。因為經過精製之後,這些物質已經基本去除了。
除了“致癌性”之外,這些礦物油可能還存在一些不可控的風險。因為畢竟它們是化工原料,不是食品原料,其重金屬、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也跟食用油截然不同,存在“雜質污染”的可能。而且,這次曝出來的只是煤制油,大家一定會擔心:
會不會有更高毒性的液體(如各種化工原料)跟食用油混裝?
混裝的只是食用油嗎?各種其他食品液體原料,比如糖漿等,會不會也被污染?
如果是高毒性的化工原料跟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原料混裝,那很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大規模中毒事件。
具體食品安全風險有多大,涉及範圍有多廣,在沒有謹慎評估的情況下,目前還很難説。但發生這個事情,大家都能看出來“不對,且很過分,問題很大”。
在食品安全中,有個基本原則就是“非食品原料”跟“食品原料”必須嚴格分開,即使這個“非食品原料”本身沒有毒性,也要嚴格分開。這跟“生熟分開”的道理是類似的。為了省錢而混裝,即使混雜量少、沒有出問題,也是絕對不應該發生的行為。
3.作為消費者,我們可以避免嗎?
很難避免。因為我們日常吃的各種食品中都含有液體油脂,而這些食用油往往不可避免地都要經過油罐車的運輸環節。
當然,從技術上來説,有些大的油脂公司的工廠直接建在港口附近,而且還是榨油、精煉、包裝都在同一個地方。榨油原料經過集裝箱運輸到港之後,直接在同一個工廠裏壓榨、精煉,然後直接包裝成小包裝油(而不是散裝油)運送到食品公司和各大商超了。這類預包裝的油品可以不經過任何“油罐車運輸”環節,那就可以避免這種風險。
但有些油脂公司可能榨油廠、精煉廠、包裝廠在不同的地方,那還是避免不了中間“油罐車運輸”的環節。我們只能期待未來,油脂公司和下游食品公司可以通過檢測,在早期發現並規避這種混裝行為。我們也期待這種行為可以得到重罰和法律制裁,使得沒有人敢於去做。
另外,不建議為了規避這種風險直接選擇吃“土榨油”。因為“土榨油”的風險往往更高,包括黃麴黴素風險、氧化酸敗風險、微生物污染風險等等。
4.有具體的標準來規範這類“油品運輸”行為嗎?
很遺憾,現在雖然有標準,但所有的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沒有強制執行力。
目前關於散裝食用油的儲運標準,能查到的國標是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在這個標準裏,運輸食用油的油罐車應使用專用容器,也就是説,“混裝”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不合規的,即使之前清洗了也不行。食用油就是要單獨裝,不能混裝。
但這個法規本身是推薦性法規(GB/T),而非強制。食品廠商可以選擇不遵循這個推薦性標準。

對於食品廠商,還有一個國際標準可以參考:《國際散裝食用油脂儲運建議操作規程》(CAC/RCP 36-1987)。此標準來自國際油脂法典委員會,這個操作規程中,食用油跟其他液體是可以混裝的,但在運輸食用油前一定要進行徹底清潔,確保已經沒有曾運貨物的殘留。
這可能是目前一些廠商“可以混裝,但是要清洗”的標準依據。
但在這個標準中,不是所有的“曾運貨物”都可以接受。一般來説只有對食品安全危害不是很大的曾運貨物才可以接受,而很多化學試劑、有機溶劑等都不可接受。在最後,這個標準還分別給出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
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只截取了部分):

不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只截取了部分):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我們從大面上説這種“混裝且不清洗”的行為肯定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但目前並沒有具體的法規或者標準,明令禁止這種“混裝”行為。因此,這個事情之所以發生,除了商家的利慾薰心以外,可能也與“法規制度不夠健全”有關。
我們應該呼籲相關部門出台明確的法規,禁止這種行為。
最後説一句,很多人看到這個事件後,就想起7年前(2017年)老乾媽被檢出“礦物油含量超標”一事,這事件是否也跟油罐車的“混裝”行為相關?因為已經過去很久,所以可能很難追溯了;我個人認為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其他可能性(比如包裝遷移)也同樣存在,不能認為這是“實錘的因果關係”。
(本文作者為錢程,文章原為知乎問題作答,後載於微信公眾號“技術型吃貨”,觀察者網已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