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徵收反傾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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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7月19日發佈《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9號 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的公告》。

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3年7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3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丙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4月19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丙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丙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税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税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税。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丙酸。
英文名稱:Propionic acid,簡稱PA。
分子式:C3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丙酸在常温下通常呈無色或微黃色液體,有刺激性氣味,易燃,可與水混溶,也溶於乙醇、乙醚等有機溶劑。丙酸化學性質活潑,可通過化學反應生成鹽、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學品。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細化工產品和有機合成原料,主要用於生產防腐劑、防黴劑、除草劑、醫藥中間體等,廣泛應用在食品、飼料、農藥、醫藥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155010。
對美國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所有美國公司 43.5%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4年7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税的追溯徵收
對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税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税税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税,並按相應的增值税税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税。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税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税。
五、徵收反傾銷税的期限
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税的實施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税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税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2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丙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商務部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