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彭佳敏:結婚自由、離婚不自由,還能説“婚姻自由”嗎?
guancha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彭佳敏】
近日,民政部公佈《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部看似尋常的行政法規修訂,卻如平湖驚雷一般激起無數聲浪,引發廣大網民的熱議。
·所謂婚姻自由,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此次修訂有兩個重點,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兩個熱點:
一是“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户口簿”,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刪去了原條例中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户口簿的規定;
二是關於“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規定任何一方可以在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以及上述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對此,廣大網友也作出了評論,例如:
“看到了嗎?不要輕易結婚,因為離婚很難!”
“任何一方?我認為應該雙方都同意才對,否則另一方不願意不就是硬綁嗎?”
“説好的婚姻自由呢?我感覺這樣會更不想結婚了,如果被家暴了,離婚都離不成,那我還能怎麼辦呢?”
……
顯然很多網友並沒有孤立地看待這兩個問題,而是把結婚和離婚關聯在一起考慮。
結婚登記不需要户口簿,這是關於結婚自由,顯然結婚更自由了;離婚冷靜期,這是關於離婚自由,顯然離婚更不自由了。所以,網友的觀察還是很敏鋭的,“寬進嚴出”,和我們的大學教育有點像。但效果呢?

5月20日,在浙江省温嶺市行政服務中心婚姻登記處,一對新人展示剛領取的結婚證。新華社
中國傳統社會是家天下,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強調的是家庭和家族,卻忽略了個體的意願,所以才有“包辦婚姻”這種歷史產物。傳統“婚姻”實際上是兩個家庭的接納和融合,户口簿的登記實則代表兩個家庭對一段新婚姻的認可和對組建新家庭的接納。
但是,隨着社會進步和觀念的開放,我們日漸重視個體的權利,家庭依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但不是所有個體的必然選擇。在此情形下,再將户口簿這一以家庭為單位的身份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申請的必要條件,就不再適合了。誠然,中國人的婚姻很難完全擺脱家庭的影響,但無論如何,個體的意願應成為決定是否結婚的最終因素。從這個層面上看,取消提供户口簿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無疑是進步的,對於減少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干預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再加上,此次修訂還取消對婚姻登記地域的管轄要求,大大方便了羣眾,更接近結婚自由的理想——讓每一對戀人能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但結婚更自由了,離婚自由了嗎?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其應當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看,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雙方願意離婚,就可以申請登記離婚;而從經濟成本的層面上看,離婚卻不是那麼自由的,因為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的時間成本和協商成本,客觀上讓登記離婚更難了。
資料圖來源:新華網
·“離婚冷靜期”也是舶來品
我們需要離婚自由嗎?這個問題本身就存在爭議。
1948年,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提出制定婚姻法,會後,以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為首的七人組成了《婚姻法》起草小組。歷時一年半,新中國的首部法律《婚姻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在1950年4月13日通過並公佈,於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1950年《婚姻法》的起草過程中,鄧穎超曾力排眾議,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 但是,結果顯然表明,鄧穎超的意見最終沒有被採納。依據1950年《婚姻法》規定,一方堅持離婚的,必須向法院起訴,並且應當證明達到“感情破裂”的“離婚標準”。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民法典》。事實上,《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也是反對“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意見的延伸,這仍是立法層面的主流觀點。
關於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實際上是對《民法典》規定的細化和完善,除了終止離婚登記程序的行政法規定外,並沒有新的內容。但“新瓶裝舊酒”仍然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也説明,儘管在法律上,離婚冷靜期已經“塵埃落定”,但在觀念上,還存有很大的爭議。
實際上,離婚冷靜期制度不是我國“原創”的,也是舶來品。例如:
俄羅斯《婚姻家庭法》規定,當事人在提出離婚申請後,辦理登記離婚程序需要一個月的期限,提請申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期限屆滿符合條件的向當事人發出離婚證明。
韓國在2008年開始實施“離婚熟慮期”制度,要求經過法院審判程序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有離婚意向的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協議材料後,法院發放離婚確認書,以雙方收到之日起計算熟慮期時間,如果雙方沒有在此期間內向户籍部門報告,則確認書失效。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婦熟慮期為三個月,其餘情況熟慮期為一個月。熟慮期後,雙方仍堅持離婚的,法官當場准予離婚。
英國在《家庭法》中規定9個月到15個月不等的離婚反省期(也稱離婚考慮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自收到婚姻關係破裂的聲明之日起兩週內,法院將為其指定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讓雙方能夠理性地思考自己的離婚訴請,期滿後才能作出進一步判斷”。該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中止或延長,當事人作出安排後,便會准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社會影響
從各國法律規定看,追求婚姻的穩定性似乎是共識,但不能以國外有相似立法就認為我國實行離婚冷靜期就一定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還應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考慮這一問題。
有沒有用,得看療效。
從離婚率的數據上看,離婚冷靜期似乎是有用的。根據民政部的數據,2020年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373.3萬對,而2021年實施離婚冷靜期後,離婚登記人數下降至213.9萬對,同比下降了42.7%;2022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人數為287.9萬對,2023年為259.3萬對。
但是,離婚率的下降不能等同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成功,也不能抹去因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產生的一些負面問題:
一是,允許一方在申請離婚登記後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申請離婚登記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雖然離婚協議未經離婚登記不生效,但這依然是雙方就離婚達成的合意。允許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事實上允許一方反悔和違約。雖然離婚協議不適用普通合同法律制度,但是誠實信用應是包括婚姻法律制度在內所有民事法律制度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是,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登記的不確定性,讓離婚登記更加複雜和更不可預測。
離婚冷靜期事實上設計了兩次“反悔”的機會,一是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日內一方可以撤回,二是上述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一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視為撤回。所以,實際上離婚冷靜期最長不是三十日,而是六十日。
達成離婚協議,本來是讓離婚可預期的,但是可以兩次“反悔”,增加了離婚的不確定性,讓登記離婚能否實現變得很不確定,客觀上增加了登記離婚的難度,也讓反悔一方在離婚上有了更多的主動權。
三是,離婚冷靜期間發生的法律問題難以處理。
例如,離婚冷靜期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因為婚姻仍處於有效期,婚內強姦這一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雖然,此前就有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發生的婚內強迫性行為構成強姦罪的案例,但離婚冷靜期能否參照,顯然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和處理難度。
還有離婚冷靜期發生家暴,如何處理?當然,家暴是違法的,但是離婚冷靜期的存在至少使家暴的持續成為可能——離婚了就不是家暴,而是普通的人身傷害了。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受害方想要離婚卻因離婚冷靜期的存在遲遲離不成,這使得離婚冷靜期可能成為施暴方繼續施暴的藉口和受害方繼續忍受家暴的原因。
四是,離婚冷靜期可能使訴訟離婚成為更多的選擇。
因為離婚冷靜期的不確定性,使得當事人可能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在訴前或訴中調解離婚,這從另一方面增加了離婚的成本。訴訟離婚的成本顯然比登記離婚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按照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判不離的司法慣例,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間隔六個月,所以,訴訟離婚的等候時間遠不止六十天。所有不確定的權利狀態和法律關係都不是合理的,婚姻更是如此。
五是,離婚冷靜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婚姻已經存在的問題,它可能是讓一個個名存實亡的婚姻繼續苟延殘喘,直到其“腦死亡”。“離婚冷靜期”應對的是衝動離婚的問題,但衝動離婚不是離婚的主流,大多數中國人對待離婚還是相對謹慎的,而且衝動離婚也可通過復婚來修正。
·《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還需完善
離婚冷靜期存在的這些問題是應當引起我們注意和反思的,至少應當有一定的應對措施。但是此次《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在這一方面仍是空白,只是在加強結婚自由的同時繼續收緊離婚自由,如果這一修訂是為了應對離婚率後和生育率低的社會問題,可能沒有太多作用。
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引發的討論,反映了社會公眾對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看法和隱藏在背後的婚姻成本問題。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行以來,離婚率下降的同時結婚率和結婚數也在下降:2022年全國辦理結婚登記683.5萬對,比上年下降10.6%,結婚率為4.8‰,比上年下降0.6個千分點。儘管結婚率下降的原因複雜,離婚冷靜期可能僅是原因之一,但是離婚冷靜期客觀上增加了離婚的成本,確實將對結婚的意願產生影響。
美國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在其所著的《人類行為的經濟分析》中指出,“預期的婚姻持續期愈長,婚姻收益就愈大,所以,人們希望的婚姻持續期愈長,例如,當離婚比較困難時,求偶者的尋找就愈仔細,結婚的時間就愈遲。”“在美國的一些州,離婚在法律上比較困難,在那裏,婦女中的已婚者比例較小。”
在離婚冷靜期等婚姻制度的設計和實行上,我們不能僅僅追求或看重離婚率下降這一數據上的“成功”,而應該充分分析制度的利弊,關注人們的真實意願和受到制度的影響,充分保障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儘可能消除對婚姻的不利因素,更大程度地尊重個體對婚姻和生育的選擇。
唯有如此,我們才可能在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願結婚、生育或不敢結婚、生育的社會背景下,找到解決結婚、生育問題的鑰匙,讓更多的年輕人在更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更願意結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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