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二審宣判:維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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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報道
202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曾對該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一審宣判後,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2023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李建平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依法保護各方的訴訟權利,李建平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各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李建平還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