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溺亡遭拒賠,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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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平台為外賣小哥劉某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後劉某意外溺亡,保險公司卻以父母已申請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且得到受理為由拒絕賠付60萬元保險金。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與意外險是否衝突?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6日消息,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
案情始末
劉某系某外賣平台的外賣騎手,該外賣平台為其投保了一份“騎士人身意外險”。劉某每天在該外賣平台取得第一筆配送收入後,系統將自動代扣保險費2.5元。
案涉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範圍包括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等,意外身故殘疾給付項目保險金額為60萬元,起保時間為騎手第一次接單時間,止保時間為次日1點30分。除另有約定外,若騎手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中約定的職業傷害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騎手傷亡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2023年2月5日12點34分,劉某在某外賣平台上取得第一筆配送收入12.5元后,由系統自動代扣保險費2.5元。當晚22點34分,劉某完成最後一筆訂單的配送。23點30分左右,劉某意外溺亡。
劉某去世後,劉某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60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稱劉某父母已經向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了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且得到受理,劉某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中約定的職業傷害情形,屬於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雙方協商無果,劉某父母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與意外險不衝突
一審江寧法院認為,劉某系溺死,應當認定系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因此,應當認定劉某的死亡構成保險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是通過社會統籌的方法,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必要的醫療救治以及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國家為兜牢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底線,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權益,發揮社會保險優勢,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框架下,解決職業傷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與商業保險並不衝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生相關職業傷害,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又同時有權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作為免除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條件,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初衷相悖,亦有違公平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父母死亡賠償金6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隨着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羣體的不斷增大,為儘量降低職業傷害概率,國家加大對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力度。鑑於新業態從業人員可以隨時隨地在網絡平台註冊,藉助移動互聯網與平台企業交流信息,其工作時間靈活,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行為與生活活動混淆不分的實際情況,國家設立了“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
2021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並在南京等地試點。根據辦法規定,平台企業應當參加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實現每單必保,每人必保,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因職業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死亡補助金、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本案中,某外賣平台為外賣騎手劉某投保了商業性質的“騎士人身意外險”,其性質可視為某外賣平台為其合作的騎手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屬於社會保障的補充。劉某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意外死亡,其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又同時有權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死亡賠償金限額有限,並不能全部覆蓋劉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意外傷害保險作為補充,以彌補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不足。某保險公司已收取意外傷害保險保費,若不予賠償,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亦不公平,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