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龍剛:職業打假該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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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於龍剛】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分局發佈警情通報,董某(網名“鐵頭”)以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立案偵查,經查,董某等人合謀,以爆黑料相威脅,向某主播索要財物,目前幾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網紅“鐵頭”是近年來比較出名的職業打假人,先後打假過“鬼秤”“違規教培”等,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職業打假也是這些年比較突出的一個現象,除“鐵頭”外,還有不少人在線直播打假,線下打假的人更多。
對於職業打假,不少人的認識也有分歧,有人認為是正當的,應該鼓勵和支持;也有人認為是不正當的,應該反對和打擊。那麼,應該如何看待職業打假?

中國職業打假人王海
職業打假為什麼產生?
職業打假之所以產生,有很多原因。其中,最為根本的原因是在市場領域仍有比較多的違法違規行為。生產者和經營者之所以向職業打假人妥協,滿足他們的利益要求,主要是因為確實存在違法違規。如果完全合法,那麼職業打假人也沒有生存的空間。
例如,不少超市沒有定期盤查貨架上的商品,導致一部分商品過期;不少生產廠家不瞭解當下國家對相關產品標籤的要求,導致生產出來的產品包裝標籤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少餐飲門店為了降低成本,沒有按照法律要求設置功能分區、專門的操作間以及安裝消毒設備等,導致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這還是隱蔽性比較低、容易被發現的違法行為。一些違法行為——如“鬼秤”——的隱蔽性高,很難被發現,即使被發現,因為證據固定困難,也無法按照價格欺詐給予處罰。
另外,當下法律對於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於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比較重。尤其在食品領域,《食品安全法》對於不少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起始即為5萬,而且不考慮涉案食品的價值。這主要是因為食品安全與每一個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而近年來接連曝光的食品違法事件顯著打擊了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信心。為了有效防範和減少違法行為,重建公眾信心,需要設置更高的法律要求,以及嚴厲的法律制裁。
而且,近年來法律對於產品質量的標準也越來越細。例如,在餐飲領域有GB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衞生規範》,其中對餐飲的場所和佈局,原料採購、運輸、驗收和儲存,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清潔維護與廢棄物管理,人員健康與衞生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在產品包裝領域有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其中對營養標籤、營養成分表、含量聲稱等都有明確要求。根據這些標準和要求去對照現實中的餐飲門店和預包裝產品,會發現有很多不符合標準的地方。因此,這些標準也被稱為“打假寶典”。
客觀來説,這些國家標準都是為了維護食品安全,但因為與現實有較大距離,反而為職業打假提供了空間。
職業打假還是職業索賠?
但到後來,職業打假的性質越來越變味了,甚至有人認為不應該叫職業打假,而是職業索賠了。
一是職業打假人的主要目的是索賠,打假只是手段。目前職業打假人所依據的法條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該條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職業打假人在購買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後,依照該條款要求經營者支付10倍賠償。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22、123、124、125條還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其中,不少違法行為的罰款在5萬元以上。職業打假人在購買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後,也以上述法條來威脅經營者,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向市監部門舉報。不少經營者為了迴避高額罰款,被迫滿足職業打假人的要求。
目前不少職業打假人已經規模化、公司化,內部有嚴密分工,一部分人學習法律,一部分人購買產品,一部分人向各地市監部門舉報。職業打假所產生的鉅額收益是支撐其規模化、公司化的前提和基礎。另外,目前職業打假人也逐漸年輕化,一些青年學生也涉足該領域,通過打假來獲取利益。

超市惡意索賠,職業打假人被抓
二是職業打假人打的並不完全都是假貨。目前職業打假人打的比較多的是過期食品、食品標籤瑕疵,以及餐飲行業不規範操作等。例如,前兩年網上出現“拍黃瓜”輿情,一些餐飲門店因為超範圍售賣“拍黃瓜”“涼拌黃瓜”被處罰,這被不少人認為是“小過重罰”“機械執法”。實際上,不少門店之所以被罰,主要是因為職業打假人的舉報。
職業打假人在選擇打假對象的時候,也需要考慮成本和收益。一些隱蔽的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因而很少成為打假對象。只有容易被發現的違法行為才會成為打假對象,過期食品、食品標籤瑕疵就屬於後者。
因此,職業打假現象實際上比較複雜,包括很多方面,單純使用“職業打假”這樣一個詞語來指稱所有現象並不準確。職業打假最早出現於上個世紀90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發生了很大變化,因而也不能再單純以過去的認識和評價來看待當下的職業打假現象。
職業打假有哪些影響?
筆者去超市購物,一般最多看一下生產日期、保質期,去菜市場買菜回來後也很少會拿秤再稱一下重,即使發現缺斤短兩,不過是幾毛錢、幾塊錢,不會因此專門再去找菜販子理論。相信這也是不少消費者的購物習慣和選擇。基層執法人員因為力量有限,監管存在漏洞和空白;還可能因為害怕出現矛盾,缺乏監管的動力;當然也可能因為被利益綁架,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都給違法行為提供了生存空間。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則會打破這個空間。因為有了職業打假人的舉報,執法人員必須去監管,並依法要求整改和作出處罰。而且,這也會倒逼經營者和生產者主動遵守法律法規。筆者曾調研過一位小超市老闆,他聽聞好友被打假之後,也開始定期盤查貨架上的商品,避免出現過期商品被打假人盯上。另外,食品生產者也會主動學習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依照要求來製作產品標籤。法律服務市場上也出現了幫助生產者審核產品標籤是否合法合規的有償服務。
一些違法行為的出現主要是因為法律法規的要求過高,脱離了當下的實際。例如“拍黃瓜”,按照要求餐飲店要有用於涼菜製作的專門操作間,操作間內有獨立的空調和空氣消毒設備,以及具備二次更衣洗衣消毒的設施。
而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衝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製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這實際是為餐飲店製售“拍黃瓜”簡化了許可、降低了要求。
另外,一些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過大,起罰額過高。一些地方的市監局制定“免罰輕罰清單”,對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當事人限期整改、且未產生社會危害的,免於處罰。對於一些小的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涉案食品價值低,也會降低處罰。這都會使經營者不再害怕職業打假人,也不會輕易滿足打假人的利益訴求。
此外,職業打假人也給基層執法、司法部門帶來了繁重的負擔和壓力,在很多時候也浪費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資源。
不少基層市監部門的執法人員向筆者講述,他們目前主要的精力被職業打假人所牽扯,每天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應對打假人的投訴舉報。不少投訴舉報主要涉及一些經營者的瑕疵行為,夠不上立案和處罰的標準,但執法人員需要進行調查、製作案卷等。而且,不少職業打假人還會反覆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目前涉及基層市監部門的複議和訴訟,大多與職業打假人有關。
總體來説,職業打假是近些年我國出現的一個突出現象,這種現象的產生有很多複雜的原因,也對現實產生了多樣的影響,因此需要全面深入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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