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被車輛碾壓致死,車主不服全責”,警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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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微信公眾號“成都雙流公安”消息,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14日晚發佈警方通報:
關於近日網絡媒體報道“5歲女童小區路面獨自玩耍時被車輛碾壓致死”,我局高度重視,依法核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4月5日14時許,張某(男,25歲,四川資陽市人)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本市雙流區某小區行駛時,將一名5歲女童撞倒,女童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死亡。
二、關於案件訴訟情況
2024年4月5日,我局經調查認為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4月19日,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決定對張某批准逮捕。5月7日,我局偵查終結後以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雙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6月22日,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關於事故責任複核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法庭審理階段,事發小區路段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成為爭議焦點。
7月15日,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之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對張某駕車致女童死亡的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
7月30日,我局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張某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小區內行駛時未注意觀察路況避讓行人,該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誌的,按照限速標誌行駛。”的規定,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複核申請。
9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複核,認為我局交警部門尚需深入調查,進一步認定。
四、下一步工作情況
目前,我局交警部門正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導下,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將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認定,有序推進案件訴訟,充分保障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真誠感謝媒體和公眾的監督。

微信公眾號“成都雙流公安”截圖
據此前報道,今年4月,成都雙流一5歲女童在小區內玩耍時,被一輛剛啓動起步的特斯拉小轎車碾壓身亡。事後,25歲車主張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逮捕,後又被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小區內行駛未注意觀察路況避讓行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家屬對女童的去世表示十分痛心和惋惜,並稱願意賠償,但對於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有異議。他們認為,事發時女童脱離監護人,在小區道路內獨自玩耍,且當時趴在地上高度很低,處於張某視野盲區,超出正常駕駛應當預見的範疇,不應認定張某全責。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張某家屬提出複核申請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為原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目前,新的事故認定尚未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