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發改委原書記鍾愛平二審被改判9年:在濫用職權罪中是從犯
guancha
四川省廣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鍾愛平,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二審被改判為有期徒刑9年。此前,一審法院判處鍾愛平有期徒刑12年,鍾愛平提出了上訴。
澎湃新聞近日獲得的判決書顯示,廣安中院於2024年7月31日對鍾愛平案作出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定部分事實證據不足,部分事實適用法律有誤,予以糾正。二審認定鍾愛平受賄金額為312.63萬,比一審判決認定金額減少20萬,刑期減少了1年6個月;濫用職權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比此前減少1年4個月,並處罰款金額50萬不變,查封成渝兩地涉案房產5套不變。
關於濫用職權罪,廣安中院判決認為,鍾愛平時任嶽池縣副縣長,在時任縣委書記鄭鵬程的授意下開展相關工作,在濫用職權犯罪中應當認定為從犯。
鍾愛平辯護人稱,二審宣判後,鍾愛平將申訴。
協助縣委書記違規舉債
2011年11月,鍾愛平被任命為嶽池縣縣委委員、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根據檢方指控,鍾愛平任廣安市嶽池縣副縣長期間,在時任嶽池縣委書記鄭鵬程授意下,濫用職權,通過一份假的會議紀要取得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以嶽池縣人民醫院名義將醫院醫療設備抵押,為縣政府違規融資舉債6.4億元,但實際到賬只有5.24億元,直接造成國有資金損失5096.48萬元。
四川省紀委監委2020年10月30日通報,廣安嶽池縣委書記鄭鵬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調查。兩個月後,廣安市紀委監委再通報,已出任廣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的鐘愛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鄭鵬程受賄1224.9萬元,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執行鄭鵬程有期徒刑12年。
鍾愛平則對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指控均不認可,堅持自己無罪。
鄭鵬程案判決書載明:2015年上半年,嶽池縣委書記鄭鵬程以嶽池縣“城東新區”建設亟需用錢為由,決定以嶽池縣人民醫院醫療設備作抵押為政府融資租賃,籌措資金,並授意時任嶽池縣常務副縣長鍾愛平落實推進此事。法院審理查明,所謂“城東新區”並不存在,“建設亟需用錢”只是一個“幌子”。鄭鵬程只是受融資中介服務公司——成都財惠鑫企業投資服務公司(簡稱“財惠鑫”)公司負責人蔡某等人請託而為之。鍾愛平在明知該融資不符合政策法規,仍以“縣委書記鄭鵬程安排為由,力推該項工作”,拒絕採納衞生部門和醫院負責人的意見,甚至不惜偽造會議紀要,最終促成此事。
2015年12月,嶽池縣人民政府以嶽池縣人民醫院醫療設備作抵押進行融資租賃,累計舉債6.4億元,因扣除中介費、保證金、手續費共計1.1584億元,實際到位只有5.2416億元。
這筆6.4億的融資舉債,2019年底由嶽池縣財政資金償還,總共還了7.196億,綜合融資成本為每年17.66%。
四川省審計廳專項審計報告認定,這一次融資費用造成財政資金損失5096.48萬元。
被控受賄數百萬元,5套房產被查封
在嶽池縣政府違規融資舉債6.4億過程中,鍾愛平是負責整個項目推動和落實的常務副縣長,武勝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財惠鑫公司為感謝鍾愛平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關照和協調,其業務經理蔡某前後三次向鍾愛平送現金共128萬,鍾愛平予以收受。不過,公訴機關後來撤回了這一指控。
2023年6月2日,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變更起訴決定書》載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不符”,根據查明事實,對“鍾愛平收受財惠鑫公司業務經理蔡某所送現金128萬元”的事實不予指控。而其他指控的事實與適用法律不變。一審期間,檢方共指控鍾愛平涉嫌受賄460.63萬元。
鍾愛平案一審判決載明:2006年,鍾愛平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主任,負責華鎣“薈景時代”地產項目徵地拆遷工作時,給開發商打招呼,讓朋友李某軍成功承攬到了該項目的塑鋼門窗業務。李某軍由此獲利35萬,2011年底和2012年初,李某軍分兩次送給鍾愛平10萬元。
2013年,鍾愛平擔任嶽池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期間,李某軍通過鍾愛平的關係,順利承攬了嶽池瑞鼎公館項目消防工程。2014年,李某軍與鍾愛平達成協議,從瑞鼎公館項目開始,李某軍承攬的消防工程兩人各佔一半,所得利潤平分。鍾愛平不實際出資,只負責給房地產開發商打招呼拿工程,李某軍負責簽訂合同,具體實施。李某軍通過鍾愛平的關係,陸續取得嶽池縣11個房地產項目消防、水電工程業務。判決書認定,這些消防項目造價共計8000餘萬。
據一審判決書統計:2011年至2019年期間,鍾愛平分別收受李某軍現金10萬元、工程乾股302.63萬元,另收受地產開發商毛某武現金20萬元,共計332萬餘元。其中的302.63萬乾股,除鍾愛平支取13萬用於個人消費外,其餘用於填補兩人放貸虧損還款,其餘利潤未結算,也未實際獲取。
2023年8月29日,武勝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鍾愛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其非法所得332.63萬元,上繳國庫。同時,辦案機關還查封涉案房屋5套,其中成都高新區房屋2套、重慶巴南區3套。
上訴後二審部分改判
根據官方通報,嶽池縣原縣委書記鄭鵬程於2010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武勝縣副縣長、縣長,嶽池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及個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公司經營、業務開展、規劃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24.9萬元。
宣判後,鄭鵬程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鍾愛平卻堅持上訴,堅稱無罪。
關於濫用職權罪,鍾愛平在上訴狀中辯解稱,縣政府是縣長責任制,涉案融資租賃過程中,縣長是合同審定者,也是資金安排使用第一責任人。對於融資資金安排使用,如果作為副縣長的他沒有縣長同意就可以改變數億資金用途,違反常識。
而關於受賄罪,鍾愛平稱其沒收過李某軍現金10萬元,所謂302.63萬乾股,實際只有13萬資金往來,屬於借款且已歸還。關於毛某武送20萬元的指控,那20萬元系投資其磚廠的分紅款,第一年7萬、第二年13萬,並非受賄款,公訴機關指控的送錢時間和地點都不存在。
2024年7月31日,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鍾愛平濫用職權的事實,查明的部分事實與原判決認定事實和證據一致,二審予以確認。不過,綜合其作為副縣長,在縣委書記鄭鵬程的授意下開展相關工作,應當認定為從犯。
對於受賄罪,終審認定原判決對毛某武送20萬元指控的證據不足,二審予以糾正。鍾愛平在幫助工程老闆李某軍承攬廣安瑞鼎公館消防項目後,李某軍表示以後所做工程項目利潤由二人平分,此後,鍾愛平利用職務便利為其承攬消防工程11個。二審認為,鍾愛平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經營管理,所獲利潤實際是“錢權交易”,由於利潤用於填補兩人放貸虧損還款,根據還款金額半價折算,原審認定其收受289.63萬利潤。二審認為,由於這筆錢鍾愛平未實際佔有,系犯罪未遂,可減輕處罰。
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對鍾愛平成渝兩地5處房產的查封,待判決生效後由一審法院執行部門依法處理。二審最終以受賄罪,判處鍾愛平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追繳上訴人鍾愛平受賄違法所得312.63萬元依法上繳。
辯護人稱,鍾愛平對終審判決仍不服,將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