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爾芯IPO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中金公司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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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金公司公告稱,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對思爾芯一案已調查完畢。因涉嫌IPO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擬對中金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合計罰沒800萬元。與此同時,該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分別被處以150萬元罰款。
中金公司回應稱,誠懇接受處罰,切實以案為鑑,強化全面整改,堅持以投資者為本,不斷強化執業質量管控,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夯實“看門人”責任,更好地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10月11日,中金公司曾公告稱,收到《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思爾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10月26日,中金公司公告稱,經證監會查明,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包括:未審慎核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户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核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在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違法行為。對於中金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思爾芯項目保薦代表人趙善軍、陳立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10月26日中金公司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金公司”)於2024年10月1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382024014號),具體情況詳見《中金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42)。根據《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國微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爾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2024年9月25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思爾芯於2021年8月提交科創板首發上市申請,2022年7月,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了終止審核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已對思爾芯涉嫌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並做出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151號),主要內容如下:
中國證監會對本案已調查完畢,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提供保薦服務,趙善軍、陳立人為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包括:未審慎核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户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核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中國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在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違法行為。對於中金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思爾芯項目保薦代表人趙善軍、陳立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監管部門調查過程中,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積極提供資料、配合調查。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並處以600萬元罰款。
二、對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擬實施的行政處罰,公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於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認定的問題及處罰,公司誠懇接受處罰,切實以案為鑑,強化全面整改,堅持以投資者為本,不斷強化執業質量管控,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夯實“看門人”責任,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公司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公司相關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或發佈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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