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審: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條件
guancha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動。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中,建議細化規定金融機構發現客户交易與客户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採取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措施;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且有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草案第三十條規定:
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並評估客户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瞭解客户的洗錢風險。發現客户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應當進一步核實客户及其交易有關情況;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係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係,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並保障客户與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較多意見提出應當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權利。對此草案也做出了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明: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此問題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認為,存款自願、取款自由是商業銀行法的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户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係,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在其業務權限範圍內進行,不得擅自凍結或者變相凍結客户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