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旅遊市場,雲南大理州發佈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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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佈了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例,涉及多個部門,具體如下。
一、公安部門
1.大理市依法查處楊某與趙某、趙某某因拉客發生打架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28日15時20分,在大理市大理古城南門廣場內,趙某和楊某因拉客問題發生爭吵,後被人拉開。楊某被人勸至南門廣場東側,趙某電話通知其子趙某某並追至南門東側繼續與楊某爭吵,趙某某到達現場後,將楊某堵住並用腳踢了楊某一腳,楊某被踢倒在地,趙某遂上前踢了楊某一腳並用手打了楊某幾下,造成楊某身體各處不同程度受傷。
法律依據和結果:趙某、趙某某結夥毆打他人的行為已涉嫌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趙某、趙某某結夥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公安局
處罰時間:2024年07月02日
2.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處楊某尋釁滋事案
案件情況:2024年7月16日02時30分左右,在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鎮護國路雲遊火塘酒吧內,楊某酒後在酒吧內辱罵、推搡、挑釁多人,並用手多次拍打唐某某臉部,警察到達現場後將楊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到達派出所後楊某在派出所接警大廳大吼大叫並不停辱罵民警。
法律依據結果:楊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楊猛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公安局
處罰時間:2024年07月16日
3.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處李某某與江某某打架案
案件情況:2024年7月4日18時許,在大理市大理古城龍泉坊內,李某某與江某某兩人因開旅拍店爭搶生意問題發生爭吵,並引發肢體衝突,造成雙方身體不同程度受傷。
法律依據結果:江某某和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江某某和李某某互毆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公安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03日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大理市者黑馬某燒烤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案
案件情況:2024年5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位於大理市下關鎮吉蒼路98號72幢1單元1樓(大理市者黑馬某燒烤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行為經查屬實。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657.50元;3、罰款5000.00元;罰沒合計10657.50元。
處罰單位: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4年6月28日
2.沙溪鎮寺登村某某綜合商店未明碼標價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沙溪市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待售的商品中有7種食品未明碼標價,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7月5日,經局領導批准立案,對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食品一事展開全面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的食品共7種,進貨210板(袋),貨值金額按銷售標價計為2965.00元。至查獲之日,已售出55板(袋),獲利186.00元。
法律依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 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1、沒收違法所得186.00元;2、罰款3000.00元。以上兩項金額合計:3186.00元。
處罰單位:劍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4年7月26日
3.劍川沙溪鎮北龍村某某商店未明碼標價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商品中有5種商品未進行明碼標價,涉嫌銷售商品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7月2日,經局領導批准立案,對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食品一事展開全面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中有5種食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進行銷售,在未明碼標價期間該5種食品獲利12.70元。
法律依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1、沒收違法所得12.70元;2、罰款2000.00元。以上兩項金額合計2012.70元。
處罰單位:劍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4年8月1日
三、文化和旅遊部門
1.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查處導遊石某在進行導遊活動中脅迫旅遊者消費案
案件情況:2024年07月26日,導遊石某在進行導遊活動中脅迫旅遊者消費。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導遊石某作出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
處罰時間:2024年09月02日
2.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查處導遊熊某在進行導遊活動中脅迫旅遊者消費案
案件情況:2024年06月6日,導遊熊某在進行導遊活動中脅迫旅遊者消費。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導遊熊某作出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21日
3.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查處導遊朱某進行導遊活動中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況:2024年06月30日,導遊朱某某車上兜售鮮花餅、榴蓮餅、海苔、香菇、核桃、雲腿共6種物品,共計售出10箱,每箱售價100.00元,違法所得共計1000.00元。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處罰結果:對導遊楊某作出:“1、罰款100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
處罰時間:2024年09月02日
4.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查處導遊人員付某在執業過程中,以咒罵等方式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案
案情概要:雲南優品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導遊付某參加2024年5月23日至5月26日中午的昆明、大理段導遊執業活動,執業過程中講解話語超出職業道德範疇,帶有辱罵及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消費項目等性質。
法律依據:導遊付某的行為違反《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導遊付某處罰款6000.00元,並暫扣導遊證10日;對雲南優品旅行社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丁某的行政處罰合併處理,給予處30000.00元的罰款,責令旅行社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停業整頓10日。
處罰單位: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14日
四、交通運輸部門
1.大理大隊依法查處雲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騰衝旅遊汽車分公司所屬的車輛從事包車客運時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案
案件情況:2024年8月9日,雲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騰衝旅遊汽車分公司所屬的駕駛員趙文某駕駛雲ML0299號包車客車在大理古城接到旅行團完成“大理一日遊”的行程以後,當天將旅行團送回大理古城後結束行程。經調查查明:雲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騰衝旅遊汽車分公司所屬的雲ML0299號包車客車從事包車客運時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雲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騰衝旅遊汽車分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交通運輸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09日
2.大理大隊依法查處大理阿鵬有限責任公司旅遊汽車出租分公司所屬的車輛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轉發的《雲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政府監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統運行監測情況的通報》(雲交執法便〔2024〕158號),在《通報》附件《疑似專項旅遊車有軌跡無包車牌的車輛明細表》中發現,大理阿鵬有限責任公司旅遊汽車出租分公司所屬的雲LL0302號包車客車在2024年04月期間存在24次有軌跡無包車牌的情況。經調查查明:大理阿鵬有限責任公司旅遊汽車出租分公司所屬的雲LL0302號包車客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大理阿鵬有限責任公司旅遊汽車出租分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交通運輸局
處罰時間:2024年07月29日
3.大理大隊依法查處大理茶花旅遊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車輛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轉發的《雲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政府監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統運行監測情況的通報》(雲交執法便〔2024〕158號),在《通報》附件《疑似專項旅遊車有軌跡無包車牌的車輛明細表》中發現,大理茶花旅遊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雲LL0226號包車客車在2024年04月期間存在17次有軌跡無包車牌的情況。經調查查明:大理茶花旅遊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雲LL0226號包車客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大理茶花旅遊汽車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交通運輸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02日
4.大理大隊依法查處大理安然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車輛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案
案件情況: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轉發的《雲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政府監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統運行監測情況的通報》(雲交執法便〔2024〕158號),在《通報》附件《疑似專項旅遊車有軌跡無包車牌的車輛明細表》中發現,大理安然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雲LL0517號包車客車在2024年04月期間存在22次有軌跡無包車牌的情況。經調查查明:大理安然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雲LL0517號包車客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對大理安然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大理市交通運輸局
處罰時間: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