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交易税收新政!購買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 不超140㎡按1%繳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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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13日發佈《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確多項支持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税收優惠政策。
公告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税率繳納契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將各地區土地增值税預徵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
公告全文如下: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於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税人申請享受税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税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税人可授權主管税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税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税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税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二、關於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相關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徵土地增值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後,税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佈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税。《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內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 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