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判刑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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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東網”報道,香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19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此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件,45名反中亂港分子涉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
其中,已認罪的被告黃之鋒被判刑56個月。
除黃之鋒外,本案還有30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鍾錦麟、趙家賢、梁晃維、徐子見、岑子傑、毛孟靜、劉澤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悦、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頴匡、楊嶽橋、岑敖暉、王百羽、袁嘉蔚、馮達浚、吳敏兒、範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及伍健偉。
其中,戴耀廷被判刑10年、區諾軒判刑6年9個月、趙家賢被判刑7年、鍾錦麟判刑6年1個月。
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成,包括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施德來、何啓明、鄭達鴻、彭卓棋、餘慧明、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柯耀林、吳政亨及楊雪盈。此外,李予信及劉偉聰未被判刑。香港特區律政司已正式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上訴,但沒有就李予信脱罪申請上訴。
根據香港國安法,被告犯罪嚴重程度可分為3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刑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刑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處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閉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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