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瑋:對惡意行兇者,我們有必要理解他們的“苦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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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近期,針對無辜民眾尤其是孩子們的惡性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絕大多數網友表達了強烈的憤怒和關切,譴責肇事者並希望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同時,事件現場的照片及視頻以極快的速度在社交媒體和網絡上傳播,這引起了人們的擔憂,不少人擔心會引發模仿犯罪和社會恐慌。

相關討論中,也有不少聲音要求公安更具體、更詳細地通報“細節”、“背後的動機”;極個別所謂“知情者”散播着一些真假難辨的聊天記錄;更有甚者,在基本事實都尚未搞清楚的情況下,就按經驗和直覺去宣傳“行兇者苦衷論”。
那麼,我們到底應不應該深入瞭解惡性事件?應不應該分析行兇者報復社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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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在政法大學讀書時,我覺得媒體深挖惡性事件背後的原因是理所應當的。當時認為,不瞭解不深挖,怎麼從根源上減少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呢?”當我向王檢察官詢問這些問題時,一開始他這樣回答我。
正如相關輿情中,一些評論認為公眾有權瞭解事情的“全貌”或“真相”,理由也很充分:研究罪犯的心理和動機並不是替罪犯開脱,而是追問“為什麼”以後才能知道“怎麼做”——從而避免下一次悲劇的發生。
誠然,部分人走上犯罪之路是有原因的。官方也看到了公眾的求知訴求以及想規避此類事件的樸素情感,所以近些年“藍底白字”的警情通報才會越來越長、越來越細。
但在基層工作十年、接觸無數案件後,如今,王檢察官的理念發生了轉變。提到惡性事件的報道和傳播,他由衷地感慨:“我希望媒體在報道這些事件時,鏡頭能夠上移一點點——在公眾‘想知道’和‘應該知道’的內容上,媒體要學會做出權衡和考量。”
而作為接觸惡性事件最多的羣體,一線警察普遍反饋“不希望媒體和大眾深挖惡性事件或反覆報道。”
“深入瞭解前因後果當然有道理,不然公安為什麼開設‘犯罪學’和‘犯罪心理學’?”一名深耕基層,辦理過無數案件的派出所副所長告訴我,“但辦案十幾年,我的親身感受是,大眾和媒體去了解兇手的‘為什麼’可能帶來各種危害。”
“一些人總以為剖根問底了,就能預防和減少某類事件的發生,但其實很多事件極具個體性,是無法預測的。”另一名警察告訴我,事件發生後,正常人會以上帝視角尋找事件前因後果的邏輯,以此趨利避害。
但其實多名公檢法專家和社會心理學家早就做過研究:無差別惡意報復事件中,其主要原因並不在於行兇者遭遇了什麼,而在於他們的性格。“大部分惡意報復社會者,都是反社會人格、偏執型人格或缺陷人格。”
談到這裏,我們確實能看到其中的矛盾點:公檢機關的擔憂、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道責任,如何平衡這三者的關係,形成良性互動,確實非常具有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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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進一步談到諸如“行兇者苦衷論”的觀點時,一名目睹過無辜家庭血淚辛酸的骨幹民警忍不住爆了粗口:“我管他有什麼苦難,我只恨他只有一條命來賠!苦衷論的人是非不分,枉為人倫,你看如果是他被撞被捅了,又會怎麼説?”
“行兇者苦衷論”,也被稱為“施暴者有冤論”,在近年輿論中引起了巨大爭議。例如,吳謝宇案的時候,有媒體或律師把吳的墮落歸咎為母親錯誤的“家庭教育”;到了勞榮枝案的時候,網絡一些聲音為她刻畫早年“老實人”人設。再如,今年5月雲南出現2人死亡、21人受傷的惡性事件,行兇者還沒抓住,所謂“冤情”先在朋友圈裏瘋傳起來,雖然之後相關網圖被證實為假,但仍有很多隻看謠不看闢謠的人信以為真。

勞榮枝案,是1996至1999年勞榮枝與法子英在多地實施的搶劫、綁架、故意殺人案。2023年12月勞榮枝被執行死刑。圖為勞榮枝案二審公開宣判。圖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來就假設有苦衷,那一定能給你找出苦衷。”不管案件性質有多惡劣,也不管事件中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有無關聯,只要刻意去找,都可以找到事件發生的所謂誘因:雷某之所以會捅死素不相識的陳某,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就工作事件協商未達預期”;樊某之所以開車亂撞,是“與前妻因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徐某金之所以校園行兇,是因為“沒有拿到畢業證”……而這樣的找誘因找根源,會產生兩種可怕的副作用。
第一個副作用是“委屈效應”。委屈效應是指人在一種不滿的環境中,產生一種“被理解的委屈感”,認為自己沒有錯,而是環境或他人造成了自己的不幸。這種心理機制會導致個體在面對不公平時,傾向於將責任歸咎於外部環境或他人,從而產生報復社會的行為。
一般來説,正常人多少都有同理心,在挖掘瞭解別人的經歷時,難免對行兇者的過去經歷比如原生家庭、類似處境或者情感糾紛產生“代入感”和“被理解感”,會在潛移默化之中產生一種錯覺:“他這麼做也是有苦衷的。”這些所謂“理解”“包容”,反過來減輕了潛在犯罪者們實施犯罪的負罪感和心理包袱。試想一下:如果報復社會的極端惡行都能得到同情和理解,那下一步是什麼?
實際上,“行兇者苦衷論”就是“完美受害者”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這些論調都是在為暴力犯罪尋找理由和藉口,衝擊社會法治和道德底線。
無論一個罪犯背後有怎樣的故事,那些事只可以幫我們瞭解他的行為,而不是諒解他的罪行。就像醫生去溯源疾病的成因,是為了讓大眾規避造成疾病的先天后天問題,比如基因或生活習慣,而不是讓廣大羣體去理解這個病灶。社會大眾瞭解其犯罪動機,不該被某些輿論有意無意扭曲為尋找犯罪“合理性”。
第二個副作用是犯罪示範效應。犯罪示範效應在社會心理學中有着重要的影響。社會模仿論認為,模仿是人類生物特徵的一部分,犯罪行為也可以通過模仿他人而發生。
“有一種當明星的感覺,所以我才模仿。”一名刑警告訴我,幾年前,某市一砍殺幼兒園的罪犯落網後,在審訊期間對辦案人員坦言:自己之所以報復社會,是因為案發前不久,看到別的罪犯砍殺幼兒園在當地和網絡製造轟動。
而這種扭曲的、變態的“想被關注被看到”的“渴望”,會在網絡反覆傳播兇案場面、媒體詳細報道事件細節或“民間偵探”挖掘行兇者經歷和犯案原因時愈演愈烈。網絡對暴力事件的過度渲染和反覆傳播,也會激發部分人的社會認同和模仿行為,進而促進模仿案件的高發。
“尤其是犯罪過程,這些是不宜報道過細的。也深深懇求可能擁有相關現場視頻、圖片的網友,切勿傳播信息,這本身就是對於受害者家屬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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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怎樣才能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誠如一名網友所説:“油門在腳下,沒踩下(衝向學校)之前都是良好市民。”極端報復社會行為是很難防控的。
對此,一名警察告訴我:“近期,我們從省廳到市局再到分局,都是一級勤務。”警察勤務指一定時間內,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為完成法定任務而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執法過程。本質上是一種匹配警力集中攻堅的應急狀態。其中,一級勤務模式即全體警務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全天候聽從指揮中心的調遣。
除正常處理接處警工作以外,還須設卡盤查、街面巡邏,提高見警率。在一些地區,也稱“最高等級勤務”和“戰時勤務”。“街面見警率是大幅提高了的,各地都在加強重點地區的巡邏,嚴防模仿犯罪。”
“2023年開始,全國各地社區都加強了對轄區內困難人羣的關注。”一名受聘於大城市民政部門的心理諮詢師解釋,這些人員可能長期缺乏家庭關愛、社會系統支持,或者在成長過程中過度依賴父母造成社會化不足、人際交往不正常。再加上近些年經濟下行、社會原子化等因素加劇了他們的心理問題和社會孤立感,容易導致極端情緒和行為的發生。
為此,多地制定應急計劃、保持定期入户,把管理工作與關心支持結合起來。“比如我們區各處都建立了社區心理疏導點,時不時邀請他們茶話聊天,參加社區集體運動、手工、美術等活動,儘量讓他們多和社會建立積極的情感鏈接。”
“各地糾調中心、信訪點也把近年來沒有妥善處理的頑固糾紛挖出來重新梳理,盡力解決。”一名信訪工作人員坦言,“這並不是最近極端事件發生了才開始。還有12345,雖然它是個受理整合轉接平台而非辦理實務的平台,但讓羣眾發發牢騷,也能解決很多人的情緒問題。”

社區調解員(左三)解答社區居民提出的問題。資料圖:新華社
那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我們普通人又能做些什麼?
首先,不與罪犯共情。“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最近大概是這句民間俗語被黑得最慘的一次。
一些人在討論公共事件的時候,將自己代入事件主體視角而非代入羣體,即容易關注行兇者而忽略更龐大的受害者羣體。例如,代入行兇者經歷或行動等,總要找出個原因去解釋“那人也沒那麼壞”。殊不知,拿自己代入刑事犯罪來説情説理,既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又忘了自己也可能成為報復社會者的攻擊對象。
再如,至今仍有一些隱隱代入白寶山、張君等悍匪視角的網絡視頻或評論。他們羨慕悍匪們的“強大戰鬥力”,對其武力值進行排名,甚至感動於悍匪濫殺無辜中透露出的對母親或妻兒的一點點“人性”,卻沒想過如果自己真在現場,更可能是路邊隨意被悍匪剝奪了生命的“NPC”。
其次,第一時間立場鮮明地發出譴責。
任何對行兇者的“理解”,都是對無辜受害者的踐踏。兇手惡徒縱有萬千“故事”,都不是傷害無辜民眾的理由——沒人給自己舔傷口,就去給別人添傷口?所以,當惡性報復社會事件在身邊或網絡引發熱議時,我們最應該做的是比任何時候都要強烈譴責針對無辜人羣尤其是孩子們的惡意,從而讓那些潛在者沒有更多理由去“推”自己一把。
近期,一些反思怪又出動了,他們認為是社會矛盾造就了行兇者的“冤屈”,社會也應反思。更有一些所謂“文化人”大V,循循善誘巧舌如簧,比起官方通報似乎更相信行兇者的“事出有因”,與其説他們在深挖“兇手的動機”、“背後的真相”,不如説他們是在花式論證——將極端案例和“定體問”聯繫在一起。
在他們口中,對着師生揮刀、衝撞學生的惡徒,儼然成為了“梁山好漢”,而這些人真正想攻擊的是什麼,早已騙不了如今越來越清醒的大眾。
第三,從快從重懲處罪犯。
1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黨組會上強調,堅持懲治犯罪與預防犯罪並舉、依法從嚴與依法從寬並重。“嚴”的這一手什麼時候都不能松,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態度堅決,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有力震懾犯罪。
從快從重處罰罪犯,就是最好的預防和震懾。特別是要用“死刑”來震懾那些有潛在傾向的人: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和傷害無辜羣眾的生命健康權,嚴格依法辦案本身就是防範化解矛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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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最初的疑問:我們應不應該去深入挖掘惡性事件?應不應該分析瞭解行兇者報復社會的“原因”?
嚴謹的新聞媒體例如《今日説法》等,在報道類似案件中,往往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經歷進行詳細報道,並請專家從犯罪動機、犯罪途徑等方面深入分析,目的是以真人案例科普法律,樹立典型警醒眾人,最終目的是預防犯罪。
至於媒體和網友,切忌在沒有事實根據的基礎上,主觀臆斷甚至胡編亂造,更別提那些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或博取同情的。

如今,法律的剛性和網絡時代的便捷賦予了媒體和網民言論的便利,但並沒有解決與之匹配的責任與道德問題。尤其是海量自媒體在報道熱點事件時,如何權衡及時性和全面客觀,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對公眾輿論的影響?
儘管大家有一定的共識,但實際操作時又是難以把控的。
而部分網民在傳播時,似乎也沒想過主觀臆斷、情緒發泄和恐怖氛圍渲染,或是好奇心理打開又轉發的受害者隱私,都會帶來傳染效應,可能增加了自己暴露在危險中的概率,或是讓自己也可能成為另一羣人的飯後談資。至於那些故意傳播此類事件追求流量博眼球的,更應該受到我們的譴責。
同樣,犯罪心理研究也是一個極其複雜嚴謹的過程,為的是及早發現哪些人具有人格危險性,或是哪些人可在異常行為之前進行干預並帶他/她走出來。
公檢機關除了及時對案件進行偵查外,在對案件披露方面,也要照顧到公眾的知情權和網絡輿論的負面引導,及時公佈和澄清,避免引發更大的社會和輿情危機。
所以,不管是媒體還是民眾,不是不可以深挖行兇者背後經歷,不是不可以以此為典型分析人格塑造和社會矛盾等深層次原因,而是不要不負責任地隨便歸咎或臆斷一個表面原因,不要輕易傳播事件現場的慘狀和涉案人的隱私,更不要主觀或客觀,有意或無意地“走近”兇手,為他們的暴行找一個貌似“合情合理”的推論。
人是趨利避害的,審視自己時常常“功歸於己,過歸於人”,而潛在犯罪者是其中最會為極端行為找理由之人。某些反思怪、自媒體和大V,也正是看上了那部分怨天尤人者“怪國家怪社會怪別人”的報復心態,才會用“定體問”的態度煽動情緒,迎合和鼓勵部分人的極端思想和行為,收割着以人血饅頭和公眾安全為代價的流量,且認為“迴旋鏢”最終也不會打向自己。
所以,我們不能給極端行為任何理由,一點都不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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