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顯:對黃之鋒、戴耀廷的判刑是否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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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周顯】
11月19日,被稱為“47人案”的香港反對派立法會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當中有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人脱罪。法庭裁定,初選組織者為“首要分子”,量刑起點為12至15年,扣減“認罪”刑期後,戴耀廷被判囚10年,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
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這條文得知,“顛覆國家政權”的最低刑罰是10年監禁,因此,在判決之前,甚至有人認為,戴耀廷已惡貫滿盈,有可能被判終身監禁。但是此次戴耀廷作為“首惡”,居然只被判處10年監禁的“最低消費”,而其他3人在當上了控方證人的前提下,也要判6年至7年。兩相比對之下,縱然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戴耀廷也未免判得太輕了。

戴耀廷資料圖:香港大公報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22條也規定:“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中,不認罪的“積極參加分子”被判6年7個月至7年9個月,和4位認罪的“首要分子”差不多,認罪的“積極參加分子”則從4年2個月起跳。值得一提的是,《墨落無悔聲明書》3位發起人,即“比其他被告更積極”的張可森和梁晃雄,以及“具領導地位”的楊嶽橋,分別被判4年11個月至5年1個月不等。但同類別最長刑期、達到5年7個月的,則是名不經傳的前區議員伍健偉。作為美國積極培養的下一代“反中亂港”代理人黃之鋒,則只輕判4年8個月。
以上罪犯,其中大部分已還押監房3年7個多月,因此最快一年左右,便可獲釋。也因此,在判刑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表示,會就個別刑期詳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進行上訴。
現在讓我們深扒這“47人案”的罪犯,而這一切還得從沈旭暉的“35+交流會”説起。
論“反中亂港”的“四大寇”,得數黎智英、戴耀廷、黃之鋒、沈旭暉。這其中,黎智英作為漢奸之後,反華立場早已人盡皆知。戴耀廷本是學術界的無名小卒,藉着“顛覆國家”而兼收名利。黃之鋒是娃娃兵出身,從小被洗腦。反觀沈旭暉,是左派出身,是被政府着重培養的高級知識分子,多年來卻沒停過“反中亂港”——“四大寇”中,以他最為可恥,也最可惡,亦最可恨。
所謂的“35+”,是沈旭暉提出的“陽謀”:當時的立法會議員總人數是70人,只要在選舉中取到35席以上,即可控制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沈旭暉的想法是: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再重選後,只要反對派再取得超過35席位,便可二次否決《財政預算案》,因而啓動《基本法》第五十二條,從而癱瘓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於是,在2020年3月,沈旭暉作為“反中亂港”的大腦,召開了“35+交流會”,和一眾妖人共商大計。其後,4月28日,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文章,提出“攬炒十步曲”的策略。

沈旭暉 資料圖:香港大公報
這其中的第一步至第七步,便是沈旭暉的“35+”,至於第八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將國家安全法直接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下屆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拘押反對派頭目。”第九步是“香港街頭抗爭變得更激烈,出現血腥鎮壓,港人發動三罷,社會陷入停頓”,第十步則是“西方國家對中國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這想法極度陰狠毒辣,當年6月30日,人大常委會果然通過了直接適用於香港的《香港國安法》,後來也確實大舉拘押了反對派頭目,西方國家亦對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實行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及經濟制裁。例如在同年7月14日,美國取消了所謂“香港政策法”中香港有別於中國內地的特殊地位。換言之,第八步完成了一半,第十步也中了。
他們始料不及的是,在2019年殺得火紅了眼的反對派,原來只是欺善怕惡的膽小鬼。《香港國安法》通過了之後,港府只是略施拘捕,整個反對勢力的心靈瞬間崩潰,一下子瓦解了,或是流亡到西方等其他地方,又或是乖乖地迴歸日常生活。這樣看來,第九步是徹底失敗了。
由此可見,這夥“反中亂港”的人,只是玩造反梗的小鬼,一旦來真的,便鳥獸散,不擊自潰。4年後的今天,同樣一批人甚至大批地北上尋樂,逛商場、飲奶茶。既然香港沒有了“激烈的街頭抗爭”,自然也就沒有“三罷”,社會如常運作。
早年在香港社會中,有一個詞被經常討論,叫“港豬”,指不熱衷政治的香港人,認為“他們只顧餬口養家、但求生活安穩,像豬一樣只要可以吃、可以睡就足夠了。當其他人為追求政治理念作出抗爭,上街堵路和示威時,他們總會埋怨社會變得不安寧,生活受到騷擾,並且影響了他們的生計。”
要實行“35+”和“攬炒十步曲”,第一步就是要保證所有參與者必然要支持這計劃,從而組織了“初選”。所謂的“三投三不投”,即是不投票予3類人士,包括反對或不參與初選、不協調或不受初選結果約束之人,簡單點説,就是“統一戰線”。
2020年6月9日,戴耀廷要求“初選”的參加人必須簽署一份名為《墨落無悔聲明書》的共同綱領,主要內容正是要求參選人必定要遵守諾言,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香港國安法》在7月1日正式實施,很明顯,“初選”的整個結構,觸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條文。

圖源:香港政府
當時反對勢力的主流意見是,因為忌憚美國的力量,中央不敢向他們動刀,並且把這想法在傳媒和自媒體大肆宣揚,以作壯膽。因此,他們悍然於7月11日和12日,如期初選,完全視國法於無物。
結果是,香港警方經過半年的蒐證和預備工作,2021年1月6日早上6時開始,出動約一千名警務人員,拘捕了五十多人,絕大部分反對派有頭有臉的人物,都包括在內。這次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最大規模的拘捕行動,這好比是“引蛇出洞”,把整個“反中亂港”勢力一鍋端了。
到了這時,反對派終於“相信”了《香港國安法》是動真格,但這“覺悟”可未免來得太晚,代價也太大了。從歷史的角度看,“初選”者被團滅,標誌着反對派的全面戰敗。同年6月17日,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拘捕“壹傳媒”的5名高層,只算是掃蕩殘餘分子的餘波。
這案件中,被拘捕而沒被起訴的,有8個人,我和其中一人相熟,日前同他吃午飯,他説希望47人判刑後,撤銷對他們的控訴,他將會立刻離開香港,飛到英國,會其家人。然而,當鄧炳強被記者問到,判刑是否代表已經結案時,鄧指出除非案件有時效性,若然不是,只要有充分證據,便會作出拘捕及檢控。
也有一些比較外圍的人,身在西方或台灣島內,自忖不會被告,但為免被警方問話,一直沒回香港。現時此案已完結,不排除也有部分將會回來,畢竟,在外地生活,也不好過。
身在外地的“35+”的主犯,如沈旭暉、羅冠聰、許智峯等,當然不會膽敢回港,仍然一貫地勾結外國勢力,以賣國來賺取外國政府的金錢。這些人,也註定不會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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