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摩案法學教授舌戰羣雄勝訴”?真相來了
guancha
近日,多段“法學教授告深圳交警勝訴”的視頻在各大視頻平台傳播,甚至有視頻稱該教授“以一己之力舌戰羣雄”。
據悉,這是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庭審錄像。錄像顯示,該案的原告是王勇,被告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王勇因在深圳限行路段上駕駛摩托車,被交警處以2000元罰款,並扣押摩托車7天。而王勇認為交警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等原因,所以提起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錄像中,王勇獨自出庭應訴,熟練運用法律條文,與被告方四名出庭人員展開激烈辯論,尤其是針對深圳禁摩令是否合法進行了爭論。
然而網絡上大量自媒體稱,王勇在該案中勝訴,並稱“深大法學教授以一己之力捍衞電動車合規”“一個人改變一座城,王勇勝訴後,深圳將迎來大變化”。據瞭解,自媒體傳播的多個信息與事實不符。
案件開庭時間為多年前
不少自媒體稱該案發生在2024年11月,或稱該案庭審時間是“近日”。而在完整庭審錄像中,法院確認王勇騎摩托車被罰的時間是2020年9月,庭審時間是2021年3月,距今已有三年多時間。

庭審錄像截圖 南方+

庭審中播放的執法記錄儀視頻,王勇稱自己是“信息學院的老師”。 南方+
該案的庭審錄像最初是審判當日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直播,隨後錄像發佈在庭審公開網的直播回顧欄目裏。該案庭審錄像在2021至2023年已先後被傳播和討論過多次,近期因部分自媒體重新制作併發布相關片段,才又在網上引起關注。
鹽田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2020年9月11日,原告王勇在深圳市龍崗區實施駕駛摩托車在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違法行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對王勇作出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以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而王勇認為交警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等原因,先後提起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原告身份並非法學教授
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王勇的身份也被廣泛關注。因王勇在庭審過程中熟練引用相關法律條文,於是不少自媒體稱,王勇的身份是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或深圳法學教授。
12月5日,媒體從接近深圳大學法學院人士處瞭解到,王勇並非深圳大學法院教職工。據瞭解,訴訟時王勇的身份是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的老師。
更廣為流傳的是,大量自媒體在傳播庭審錄像時稱,“法院判決王勇教授勝訴,撤銷原行政處罰”“王教授狀告交警勝訴,不僅免予了2000元罰款,還按照主張獲得了摩托車折舊費35元……”
對此,鹽田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原告王勇一審敗訴,法院於2021年10月28日已判決駁回王勇的全部訴訟請求。王勇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2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認定,王勇實施駕駛摩托車在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龍崗交警大隊對王勇作出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及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深圳禁摩政策並未取消
此外,網絡上還流傳,“王勇教授勝訴,現在深圳電動車都不查了”,稱王勇以一己之力改變了一座城市的交通規則。
事實上,該案中,當事人王勇是在限行道路上駕駛摩托車被罰,而非電動自行車。且經查詢,深圳的禁摩政策並沒有因王勇起訴交警部門發生變化。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為交通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法律、特區法規授權,並經法定程序,發佈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禁止摩托車在部分道路行駛的通告》。最新的通告發佈於2022年12月,其中規定,除了少量道路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時至24時禁止摩托車行駛。該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綜合自深圳特區報、南方+、微信公眾號“中國警察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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