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四害| 徐文海:網絡暴力如何成了“賽博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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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觀察者網在微博發起主題為#反網絡新四害#的投票活動,由網友評選出當代互聯網“網絡新四害”。最終經過網友投票,“網絡謠言”“飯圈文化”“網絡暴力”“極端言論”位列前四名,成為“網絡新四害”。
觀察者網組織刊發系列評論文章,深入分析“網絡新四害”背後的形成機制、傳播規律以及深遠影響,和各位網友一起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2018年8月25日,德陽女醫生安醫生自殺身亡。2022年1月24日,“尋親男孩”劉學州自殺去世。2023年1月23日,粉色頭髮女孩鄭靈華自殺離世。
這些並不遙遠的慘痛事件背後,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因——網絡暴力。

2022年,鄭靈華染了粉色的頭髮,不久後謠言四起。微博@雞蛋姬
為什麼網絡暴力會成為“劊子手”?
受到行業規範的限制以及自我審查的需要,傳統媒體對某些事件的報道往往更為客觀且全面,即便對於某些人和事持有負面判斷,也會更為審慎地在新聞報道中抑制赤裸裸的情緒宣泄。
但這種“理中客”的形式,很難令尋求情緒共鳴的民眾滿意。因此,在網絡“短平快”的傳播形式下,每一個網民都成為了“新聞記者”或是“評論者”,更容易追求情緒刺激,忽略甚至無視新聞傳播的基本倫理規範。
同時,網絡環境的隱秘性,又使得“人性惡”與“泛道德化”這對有張力的概念,集聚在了同一羣主體之上。在現實物理狀態之下,如果讓一個人做出用刀捅向另一人或用極端粗俗的語言攻擊他人的行為,往往會因為這些行為的直接性和殘酷性給執行者帶來強烈的心理不適,反而難以實行。
但在網絡上,由於無法與自己形成有效感官互動,以至於自己無法切實感受到對方反應的網絡暴力行為,並不會給行為者帶來很大的罪惡感。人性就是不斷控制自己的動物性,但動物性就好比熵值具有天然的增大趨勢一樣,確實會給人帶來很大的滿足感,因此通過網絡暴力這一併不會直接獲得被侵害者回應的惡意行為,確實會給很多人帶來不小的原始的動物性快感。
而與之相對,當網民看到針對某些所謂的“惡人”進行網絡攻擊的語言時,本身對於法律的謙抑和最低限度不滿的他們,又會無限爆炸自己的道德感,期待通過道德評價來實現自己的內心滿足。
網絡暴力所依託的不負責任的暢所欲言,雖然本身含有人類對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但在毫無限制的自由下,必然意味着放棄深層思考和情緒化的宣泄,而這則為“烏合之眾”的羣體極化創造了土壤。
在物理世界中,集體往往是一個各種性格、類型的個體的組合,存在天然的平衡和多元化。但在網絡世界中,因為算法推送以及個體的自然抉擇,更加容易形成對某個問題產生高度統一價值觀的極化羣體。而匿名性伴隨着這種網絡羣氓,在主觀層面上使得網絡暴力的產生和擴散都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而在客觀方面,信息傳播和接受的商業化又給網絡暴力帶來了更大的温牀。在傳統媒體時代,一來還存在部分非商業收入的情形,二來商業收入並不完全以現在這種網絡點擊來評價。但如今,流量就是收入,因此信息傳播平台提供者的職業道德素養不太值得期待。甚至,他們的職業道德本身就是利潤。
然而,無論是網絡暴力的實施者還是網絡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法律規制的不備以及強度過低,恰恰是造成上述行為得不到有效抑制的客觀原因所在。
網絡暴力的治理難點
舉重以明輕,當前階段對網絡暴力的刑法對應,無非是刑法246條的侮辱誹謗罪,亦或者253條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另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解釋第5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也存在以293條第1款第2項尋釁滋事罪來定罪的空間。
然而,這三條罪名,無非也就是3年以下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就好比德陽女醫生案中,即便在女醫生自殺身亡的情況下,三個被告最終也不過一個一年半以及兩個緩刑罷了。倘若對相關案例進行檢索,我們會發現絕大多數的案例,最終量刑都在緩刑到一年極短的有期徒刑之間震盪。
這還僅針對最初的始作俑者,而對於中間直接導致網絡暴力雪崩的其他雪花則毫無涉及。在這樣的實務背景下,實在難以從網絡暴力實施者的角度,對網絡暴力進行有效的規制。
而對於這種狀況,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隨着科技的發展,“公共場所”的概念已經發生了變化,刑事犯罪行為、侵權等也伴隨着網絡的發展出現了新的類型,為何我國刑法保護的法益類型和各類型之間的重要性卻仍然踟躕不前?
對於個人權利被侵害的類型中,我們一如既往的重視身體和生命權,而對於精神性權利,卻很難將其與身體和生命權等價看待,這從侮辱誹謗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量刑上可見一斑。
然而,正如德陽女醫生案,恰恰是這種精神上的傷害,直接導致了其選擇終結自身的生命,可見,在該女醫生看來,精神性權利與身體生命權至少是等價的。
而倘若查看最高法院給出的依法懲治⽹絡暴⼒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又可以發現,在王某某訴李某某侮辱案中,李某某將王某某裸照發布在微信羣中,並配上有償約炮等文字,最終導致了2萬次轉發,1033此評論,而深圳南山區法院最終也僅判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
試問,2萬次的轉發導致了自己的裸照在2萬以上的人面前展露,與押着一絲不掛的王某某在一個2萬人的小城中巡街有多大差別?這種羞辱感導致的精神傷害與被故意傷害導致的重傷之間,差異究竟又該如何認定?
因此,針對網絡暴力,刑法對應上第一步需要修正的,似乎是對網絡暴力所帶來的法益損害進行更為恰當的法律評價。這種法律評價當然可以採取不同的進路去實現,要麼賦予侮辱誹謗罪更大的內涵;要麼單獨增設一項網絡暴力罪,來有效區分其與侮辱誹謗之間的差別;要麼是否不認為這是對個體權利的侵害,而以轉發次數多破壞社會秩序,不像前文司法解釋併入293第1款第2項,而是併入第4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將網絡環境視為公共場所,將大量轉發評論視為秩序的嚴重混亂並結合第2款:“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即多數人轉發視為“糾集他人”從而觸發量刑加重條款,“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究竟應該擴容侮辱誹謗罪,還是單設網絡暴力罪,亦或者併入尋釁滋事罪,這些也都跟網絡暴力與帶來的後果之間的評價標準如何設定有關。
換句話説,刑法上評價的網絡暴力法效果,與每個個體自身對於網絡暴力的耐受度在哪,這是兩個概念。如果你説,我從小沒被人罵過,你們都罵我“不要臉”,我就得抑鬱,這到底是否應該被法律評價?還是罵我“不要臉”,我直接自殺給你們看,這又該如何評價?這裏關係到網絡暴力的形式、程度、因果關係評價標準等等,這都需要刑法學界有進一步的思考。
此外,我們還需要注意,對於人肉搜索可以依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來處罰,但對於因為個人信息被惡意泄露,導致自己被電話、短信轟炸乃至被上門的,是否仍然屬於網絡暴力,以及該如何處理,似乎也有區分處理對待的空間。

這是2023年3月16日拍攝的《新時代的中國網絡法治建設》白皮書。 新華社
平台不能逃避的責任
以上對網絡暴力實施者規制上的難點,正好也預示着我們還需要從別的角度,共同構建一個防治體系。這個體系的另一半,自然就是如何有效規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一如⽹絡暴⼒信息治理規定所述,如何保證網絡信息能夠匹配,並有效保障在發生網絡暴力時能夠溯源尋找實施者,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與此同時,其也應當切實保護所有用户個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出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可能性。
此外,還應當建⽴健全⽹絡暴⼒信息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數、信息內容、發佈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絡暴⼒信息風險。
⽹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絡暴⼒信息風險,應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户⽂明互動、理性表達,並對異常賬號及時採取真實⾝份信息動態核驗、彈窗提⽰、違規警⽰、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信息內容瀏覽、搜索、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被投訴或者自己發現涉⽹絡暴⼒違法信息,或者在其服務的醒⽬位置、易引起⽤户關注的重點環節發現涉⽹絡暴⼒不良信息,應當⽴即停⽌傳輸,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作。當然還包含了很多從技術手段上,⽹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採取的切實預防和終止網絡暴力行為的內容。
最後,還是期待網民能夠更多的與人共情,誰能保證自己永遠不會成為被網暴的對象呢,能夠在任何信息面前盡最大可能的保持一個質疑的心,抑制住自己想要打字的手。
而我們的⽹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僅僅將流量和盈利作為自己的唯一價值,也更多地考慮自己的社會責任。當然,最主要的還是我們行政管理以及相應的部門法尤其是刑法的規制,以裁判法促使行為法效果最終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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