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農民工討薪被控虛假訴訟”,女律師一審被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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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女律師高丙芳因“代理農民工討薪”被控虛假訴訟罪一案,在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法院一審宣判,高丙芳被判四年,當庭表示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公訴機關指控,高丙芳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以農民工名義起訴,致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泰安市粥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粥店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民事判決,嚴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
該案曾多次公開開庭審理。高丙芳堅稱,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陳某因為害怕擔責構陷自己。而米某、陳某則認罪認罰。
在2023年11月12日-13日的第二次庭審中,高丙芳的辯護人表示:“包工頭墊付了農民工的工資,就享有債權。只要債權是真實的,無論以名義權利人還是實際權利人來主張,都不構成犯罪,最多是對委託關係隱名代理或者對間接代理關係進行了隱瞞,屬於借名起訴。”高丙芳的辯護人認為,該案不屬於“無中生有”,不構成犯罪。
公訴人則認為,包工頭是一方支付主體,具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他們完成的是支付行為而非墊付行為。被告人為要回工程款,無中生有,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導致法院作出77份錯誤民事判決,構成虛假訴訟罪,嚴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
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得的岱嶽區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高丙芳明知農民工工資已付清的事實。法院認定,包工頭向農民工支付勞動報酬系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不存在包工頭米某、陳某墊付農民工工資問題,也不具有可繼續向粥店建築公司追償農民工工資的權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餘工程款,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並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認定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書顯示,高丙芳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一萬元。米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陳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知情人士介紹,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高丙芳當庭表示上訴。
(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