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數百萬遺產,卻沒繼承人?上海對“無人繼承遺產”出台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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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離世後留下價值數百萬元的遺產,卻沒有繼承人,誰來管理?作為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民政部門如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解放日報今年7月曾刊載《遺產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來“兜底”》一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記者瞭解到,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本市民政部門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妥善處置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以下稱“無人繼承遺產”),保障遺產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如何確定民政部門的遺產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門需要履行哪些職責、無人繼承遺產最終會如何處理,這些實踐操作的難點均有了答案。
如何確定民政部門的遺產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規定確立了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新職能。
記者瞭解到,《民法典》實施至今,國家層面尚未出台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配套細則;實踐中,上海各區已出現多個法院判決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例。為依法執行法院判決,規範本市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妥善處置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以下稱“無人繼承遺產”),保障遺產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市政府辦公廳根據《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見》。
根據《若干意見》,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其中被繼承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擔任;被繼承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民政部門擔任。
利害關係人要求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可以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發的《關於民事訴訟中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23〕240號),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或者在訴訟中申請追加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為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區級民政部門。
人民法院判決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院判決,秉持“勤勉、審慎、依法、公開”的原則,盡職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需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職責。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如何查詢被繼承人遺產?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可以委託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依法查詢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信息,由該中心開展核查並出具報告,作為各區民政部門製作遺產清單的重要參考。
民政部門是否可以委託第三方處理遺產管理人工作事務?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遺產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職過程中的法律、公證、審計、評估等專業事務委託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
市級民政部門建立受託處理遺產管理人專業事務機構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是否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行專户管理?各區民政部門設置遺產管理人資金專户,用於在履職過程中與被繼承人相關的債權債務等資金往來結算。
無人繼承遺產如何處理
最終無人繼承的遺產,民政部門會如何處理?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後,仍有剩餘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剩餘遺產無主並收歸國家所有的,由區級民政部門申請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
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主要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以及教、科、文、衞等公益事業。
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相關費用如何保障?根據《若干意見》,各區民政部門在查詢、管理、處置遺產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防止遺產毀損、滅失支付的費用、為清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產生的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費用等),從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各級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相關單位如何配合?按照規定,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醫保、知識產權、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務、工會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與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查詢、清理、保管、處置遺產等)相關的工作制度,並加強人員培訓,為民政部門履職提供支持。
(解放日報 王海燕 劉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