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散逸:我國第一大税種終於“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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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增值税是我國第一大税種,對促進經濟發展和優化税制結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據財政部公佈的數據,2023年國內增值税收入(不含進口環節增值税)為人民幣69332億元,約佔税收收入總額人民181129億元的38%,凸顯其在我國税收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但是,不同於我國三大税種中的另外兩個——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增值税遲遲沒有立法。
終於,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這次增值税立法的相關情況。
一
先來看看增值税歷年的大事記。
增值税設立: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頒佈,標誌着中國建立了比較規範的增值税制度,距今已經三十多年了。
增值税轉型:是指由生產型增值税向消費型增值税的轉變,從2004年開始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試點,最終2009年1月1日起,中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從2012年開始在交通運輸等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試點,逐步擴大至全國各行業。最終以財税〔2016〕36號文為標誌,我國將最後的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的營改增於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
增值税立法:自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法(草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直到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增值税法。
二
再談談個人理解的本次立法,以及增值税所發生的主要變化。
1.加強了基本概念描述。
比如在第一、二條新增立法目的和指導思路,這在税收類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
第七條明確了增值税為價外税,應税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税税額。這意味着可能以後收到的各種賬單就都會像國外一些國家那樣是價税分離的了,去高檔餐飲吃完飯買單,除了15%的服務費還得再加6%的增值税。

2.視同銷售範圍進行了調整。
一方面是將之前的投資、分配、無償贈送概括為無償轉讓,另一方面是無償提供服務未列入視同銷售範圍。之前爭議比較大的企業間無償使用資金等金融服務,今後就不會有被視同銷售的風險了。
3.跨境税收規定增多。
本次增值税法對非實物資產的徵税範圍,概括來説是“在境內發生,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常説的屬人兼屬地管轄原則,對比之前對境外非實物資產的免税範圍“完全在境外發生或使用的”要相對明確一些。之前有些税務機關甚至認為,只要境內付款,就不算完全發生在境外。
除此之外,在第十五條對扣繳義務人、第十八條對幣種結算都新增了明確規定,表明隨着我國對外經濟交流日趨頻繁,涉外條款在税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但是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即使是屬人兼屬地管轄,也有一定的侷限性。以今年爆火的遊戲《黑神話悟空》為例,該遊戲是中國團隊研發的,銷售平台Steam是美國的,相關服務器可能設置在百慕大,那麼購買該遊戲的行為到底是在哪裏發生的呢?所以收入來源管轄也是在一定範圍有其合理性的。
4.留抵退税立法化。
之前留抵退税政策一直被當作一種優惠政策在部分行業實行,本次增值税法在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當期進項税額大於當期銷項税額的部分,納税人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也就是説,今後所有行業都可以隨時選擇留抵退税,這對土地、房產等重資產交易無疑是重大利好。
5.信息交換被明確。
本次增值税法最大的驚喜就是:
“第三十五條 税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協助税務機關開展增值税徵收管理。”
眾所周知,我國税務局一直是“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但是這無法解決大量日常生活中不要發票導致的不納税問題。為解決此類問題,2015年《税收徵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第四章信息披露,但也因此,該修訂案歷經十年仍未過會。
本次增值税法在該處進行了突破,如果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建立,能夠對增值税進行金融監控,而不再僅僅依靠“以票控税”,那麼之後的消費税、企業所得税等多個税種數據均將由於增值税收入成本確認的準確而連帶變得準確,從而有效提升我國税收徵管能力。
六、利息、金融商品等事項尚未明確。
利息可以説是現在增值税鏈條中唯一未被納入的環節。
本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進項税額不得從其銷項税額中抵扣”項目中,由之前的“(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改變為“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税額”(旅客運輸服務已於2019年由《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變更為可以抵扣項目),這意味着貸款服務所產生的利息很可能在今後可以抵扣進項税。
跨境金融商品種類繁多,但是之前絕大多數跨境投資的金融產品均有增值税的免税文件,本次增值税法第四條徵税範圍中規定“(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雖然對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外銷售金融產品通過外匯法規和CRS信息交換等手段可以保證無法逃避徵管,但是對在境外發行股票或者存託憑證等金融產品的企業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三
再來説説,為什麼2024年就立法了,要等到2026年才執行?
這是因為增值税實行30年,各種相關政策及優惠文件估計數以萬計,必須進行梳理確認有效性。
之前歷次主要税種修訂中就發生過準備不足的問題。比如,新的企業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一些重量級文件如《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税發〔2009〕2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税發〔2009〕3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國税發〔2009〕31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79號)、《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88號)等都等到2009年,有的甚至在新法第一次彙算清繳前不久才出台。
之後修訂就提前做好準備了:
個税在2018年8月31日公佈於2019年實施,而在2018年12月29日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中列舉了88個有效文件;
營改增的財税〔2016〕36號文在文件本身接近4萬字的情況下,僅2016年就出台了近50個增值税相關文件。
所以相信2025年必將是税務局同志們充實學習和忙碌工作的一年。
四
最後再來看看尚未立法的税收法規:消費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些可以説都是難啃的硬骨頭。
其中,消費税從2019年就説要從生產環節轉變到消費環節徵收,但是被全國範圍的成品油洗票案打回現實,現在的徵管能力連生產環節都管不住,更不要説消費環節了;
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一直有合併成房地產税替代土地出讓金、從一次收七十年變成細水長流的討論,但是考慮到目前的房地產行業情況,必然要暫時擱置了;
《土地增值税法(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是該税種本身設計就問題較多,再加上計算難度大,各地執行口徑千差萬別,所以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總之,增值税立法絕對是我國在税收法制化道路上邁出的堅實一步。也希望法條中美好的願望最終都能變成現實,使我國税收徵管從增值税“以票控税”為起點,邁向“以數控税”的更高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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