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網安部門公佈打擊整治網絡謠言違法犯罪5起典型案例
1、李某編造傳播“富加殺人案嫌疑人被釋放”網絡謠言案
2024年6月,網民李某為博人眼球在網絡羣組中造謠富加某案犯罪嫌疑人通過找關係已被釋放,引發大量網民關注、議論。經查,李某編造“富加殺人案嫌疑人被釋放”的謠言信息,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2、蘇某編造傳播“污水流向黑龍灘污染飲用水源”網絡謠言案
2024年7月,網民蘇某為博人眼球在某短視頻平台傳播一段下水道冒水的視頻,並配文稱“原來導致很多户家庭被水淹的原因不是漲大水,而是街道上下水道往外冒污水,被淹是小事,關鍵是污水沒有處理直接流向了黑龍灘,影響了全眉山、仁壽人民的健康(飲用水源)”,引發當地網民關注、議論和恐慌。經公安機關核查,近期暴雨導致街道下水道堵塞漫溢,與“污水流向黑龍灘污染飲用水源”內容不符,蘇某編造的謠言信息,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蘇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3、尹某編造傳播“仁壽地震”網絡謠言案
2024年5月,網民尹某為博人眼球在某短視頻平台發佈仁壽“地震了”視頻,引發當地大量網民關注、議論和恐慌。經公安機關核查,尹某用手機拍攝仁壽街道畫面,使用虛構地震視頻並配文“地震了”。尹某造謠“仁壽地震”的行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目前,尹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4、王某編造傳播“湛江一男子吃狗肉得狂犬病”網絡謠言案
2024年8月,網民王某為博人眼球在某短視頻平台發佈“湛江市一男子吃瘋狗肉發瘋”的視頻。經公安機關核查,原視頻內容為某客運站一男子突發疾病,王某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編造傳播“湛江一男子吃瘋狗肉得狂犬病”的謠言信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5、張某編造傳播“人販子在仁壽小區活動”網絡謠言案
2024年9月,網民張某為博人眼球在某短視頻平台發佈“注意了朋友們,最怕的是人販子,每個小區在敲門”的視頻,引發當地大量網民關注、議論和恐慌。經公安機關核查,張某將產品推銷人員上門推銷產品編造成“人販子在小區活動”的謠言信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張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普法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編造、散佈、傳播虛假信息,一旦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呼籲廣大網民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素材|四川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