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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高新區法院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大慶博海天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田曉宇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案號為(2024)黑0691執598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交懸賞公告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田曉宇,女,漢族,公民身份證號230602197204104427,户籍地址大慶市薩爾圖區發展路祥閣花園D-01號1門302室。
執行標的額:4,079,428.00元及利息、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或通過所提供的線索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10%支付賞金。
電話:17804598166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鳳鳴路2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後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於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來源:黑龍江交通廣播、大慶高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