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懲治!最高法發佈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虛假訴訟類型,是指債務人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來逃避其應償還的債務。例如,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為其財產設置“旋轉門”,通過虛假訴訟將自己財產“執行”到串通好的第三人名下的銀行卡里,但銀行卡里的執行款實際由債務人支配使用,製造自己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
通過虛構債權參與分配,使他人真實債權不能全部實現;
在虛假訴訟中申請查封財產,阻礙另案對該財產的強制執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五個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加強對虛假訴訟的辨識、防範和遏制,依法嚴厲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行為。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執行異議之訴等容易出現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糾紛類型,例如,
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債務人因多筆債務即將到期,除了工資之外沒有其他收入,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民間借貸關係提起虛假訴訟,試圖達到轉移責任財產的目的,進行“預防性”逃債。
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尹某安和曹某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獲得生效判決後由被執行人尹某安實際領取執行款項,阻礙另案執行,導致尹某安真實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侯某某訴某發展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被執行人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試圖由虛假購房人主張權利排除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
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在因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通過循環轉賬虛構出資事實,試圖逃避不實出資責任。
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據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並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明確了堅決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鮮明態度。
對於捏造哪些事實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司法實踐對當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沒有爭議,但是對當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實或者隱瞞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存在爭議。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對這一問題作了回應,明確應當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隱瞞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認定虛假訴訟的基本要件,準確識別、查處各類虛假訴訟案件。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增加虛假訴訟被查處的概率,加大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工作力度。
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處虛假訴訟時,發現虛假訴訟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例如,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審理法院發現陳某的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其他機關移送的虛假訴訟線索,依法查假糾錯。例如,王某科訴馮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移送至審理法院,審理法院發現該案構成虛假訴訟,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改判。曹某東訴尹某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再審法院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在查明該案系虛假訴訟後,依法對該虛假訴訟案件再審改判。
最高法表示,虛假訴訟增加其他當事人訴累、損害他人權益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虛假訴訟對受害人通常會造成兩方面的損失:
一是受害人為參加訴訟或者為糾正錯誤裁判而支出的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律師費等費用;
二是虛假訴訟導致受害人財產權被侵害、債權無法及時實現而產生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對造成他人損失的虛假訴訟,受害人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某訴田某某、朱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妨礙張某某債權實現,給張某某造成訴累,使其財產權益受損,審理法院認定朱某某、田某某構成共同侵權,並判決朱某某、田某某向張某某連帶賠償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和律師費。由虛假訴訟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既增加虛假訴訟違法成本,也彌補受害人因虛假訴訟而受到的損失。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