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補充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50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補充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有關調查結果,2024年8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35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或保函的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自2024年11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公告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保函。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為原料製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2082000。該税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税税率)÷(1-進口環節消費税比例税率);保函金額應與保證金金額相等。
商務部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