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久:福島核殘渣取出應嚴守九大原則
作者:刘久
近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東電)發佈消息稱,在福島第一核電站2號機組內試驗性地取出了長約5毫米、重約0.7克的核燃料殘渣,並將其移出到了安全殼外。這是自2011年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首次取出核燃料殘渣。
2011年“3·11”東日本大地震及引發的巨大海嘯,造成福島第一核電站應急供電被毀,反應堆停堆後得不到必要冷卻,最終導致6個機組中1號到3號機組堆芯在高温下熔燬,引發氫氣爆炸並掉落到安全殼底部等處,形成核燃料殘渣。雖然目前東電已將少量核燃料殘渣轉移至專用容器、試提取開始收尾,但相比國際廢堆研究開發機構(IRID)推算的熔燬核燃料257噸、熔燬後混合物質880噸而言,實在是杯水車薪。有專家指出,僅取出核燃料殘渣可能就需要100年。面對體量如此大、時間如此長的核燃料殘渣處理工作,一旦出現紕漏,將會給日本民眾乃至周邊國家帶來嚴重的健康和環境損害。
不同於核污染水,核燃料殘渣通常含有更高的放射性物質濃度、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也更長。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放射性廢物的分類》中的定義,核設施的事故殘留物屬於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應按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理,並根據放射性廢物的活度和半衰期將其分為免管廢物、極短壽命廢物、極低放廢物、低放廢物、中放廢物和高放廢物。值得注意的是,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核燃料殘渣不同於一般放射性廢物,它們散佈在安全殼底部,分佈情況未知,現階段對取出的少量殘渣進行各項檢測需要耗時數月至一年。但也只有進行檢測並完成其放射性分類,才能確定應採取的相應防護標準與處置辦法,從而真正有效地推進福島核事故的善後工作。
周邊國家民眾對東電的善後處理,尤其這個“大項目”要堅持上百年缺乏信心十分正常。東電在福島核事故發生前後的表現充分證明了這不僅是一場天災,也是人禍。早在2002年就有機構指出日本東部海域存在發生大地震並引發大海嘯的風險,但東電高層置若罔聞,拒絕提高防海嘯標準;地震發生前,1號機組已服役40年,東電決定延期使用20年卻未能對電站內6座反應堆冷卻系統的33個關鍵設備進行檢修,不少設備已鏽跡斑斑;在地震發生後,東電因擔心損失,一再拖延釋放反應堆蒸汽、注入海水幫助冷卻等處理措施,直接導致1號、3號、4號機組發生氫氣爆炸。在隨後的日子裏,東電還有隱瞞堆芯熔燬情況、偷排高濃度放射性核污染水等一系列行為。指望這樣的公司自覺嚴格遵守各項標準與規定、自我審查監督核事故善後處理,其結果可想而知。
因此,未來日本政府應嚴密監督東電恪守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核燃料殘渣取出、運輸與貯存過程中的九項基本原則,即保護公眾健康原則、環境保護原則、超越國境保護原則、保護後代原則、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負擔原則、納入國家法律體系原則、控制放射性廢物產生原則、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各階段相依性原則、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原則。具體而言,首先,針對取出核燃料殘渣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問題,東電必須嚴格落實相關國際條約和規定,加強對核燃料殘渣從取出到處理的全過程監管,確保放射性廢物管理期間的臨界問題和所產生餘熱的排除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同時定期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安全情況,接受日本政府與外部機構的監督評估。其次,針對核燃料殘渣取出工作中多次遇到技術問題導致項目中止,日本政府與東電應加大在機器人、核防護等技術領域的研發投入,制定更有效的處理方案。最後,考慮到核燃料殘渣處理將是一個長期過程,東電和日本政府需要調整30到40年的處理預期,以百年為基準制定並實施長期、可持續的計劃,形成囊括國際機構與周邊國家的,高效透明的監督、溝通、協調機制,重建國內民眾與外界對日本能夠妥善處理福島核事故善後工作、實現環境恢復的信任。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談得上留給後代一個“乾淨的地球”。(作者是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