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日前,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並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
《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一是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規範業務流程。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化管理、規範運作,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四是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為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為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