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對相關征税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明確,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還明確,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税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税核定徵税,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税額。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税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
根據《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規定,在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税。
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税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