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宣判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45人被判刑,香港保安局局長:絕不姑息任何危害國安行為
作者:叶蓝 陈青青
【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葉藍 環球時報記者 陳青青】11月19日,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由於該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且涉及人數眾多,這次宣判備受關注。
據香港東方日報網19日報道,該案40餘名被告涉嫌組織及參與非法初選,企圖在奪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特區政府提出的撥款申請,以癱瘓特區政府為籌碼,迫使特區政府響應反對派的要求。他們因此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3位指定法官審理,整個審訊歷時118天。今年5月底,香港高等法院就案件作出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其中14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31人,全案共45人罪成。
報道稱,法庭裁定戴耀廷、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以及前西貢區議員鍾錦麟是“首要分子”,採納15年監禁為前3人的量刑起點,鍾錦麟則為12年。法庭稱,戴耀廷不僅是“35+非法初選”顛覆計劃的發起人及幕後主腦,同時也是初選的組織者,即便未親自參選,但他提供平台,且在初選後仍繼續參與顛覆計劃。作為本案“首要分子”,戴耀廷可判以10年至終身監禁,法庭經過考慮認為1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最為適合,戴耀廷認罪獲1/3刑期扣減,因此被判刑10年。其他“首要分子”也因及早認罪和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獲得減刑,法庭最終判區諾軒6年9個月,趙家賢7年,鍾錦麟6年1個月。
其餘41名被告均屬“積極參與者”,有些人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法庭根據他們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入獄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已認罪的被告黃之鋒被判刑56個月。根據香港國安法,被告犯罪嚴重程度可分為三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刑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閉式刑罰。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回應相關問詢時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基本原則。任何人都不能打着“民主”的旗號從事違法活動並企圖逃脱法律制裁。林劍稱,個別西方國家一面無視其本國通過有關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的事實,一面對香港法院公正實施香港國安法無端指責,這種行徑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褻瀆和踐踏。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判刑向社會清晰表達任何危害國安,包括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絕不會被姑息,將就個別刑期詳細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
該案引發香港社會高度關注。香港頭條日報網19日注意到,多國領事當天到法庭旁聽判刑,數百人冒雨等候入庭,長隊圍繞法院大樓伸延至英華街。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也到庭旁聽。港媒稱,由於此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加上涉及的被告人數眾多,警方為防止有人搗亂滋事,出動了反恐特勤、搜查隊、無人機高空監視、衝鋒隊、機動部隊、特警等不同警力,同時出動“劍齒虎”裝甲車在附近戒備。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民建聯議員周浩鼎19日在社交媒體表示,“我們歡迎法庭的判決,彰顯公義”。戴耀廷一干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處以監禁判刑也恰當,讓社會有正確認知,絕不能以身試法,危害國家安全。他説,“攬炒行動”完全是赤裸裸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全社會深惡痛絕。判決向公眾展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社會也明白香港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認為,香港的法官頂住了西方國家的巨大壓力,依法對反中亂港分子進行審訊和裁決,凸顯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上的威力,以及特區政府與司法機關的勇氣和決心。法庭的裁決得到香港居民的認同,進一步提升了香港法律體系的威信和效用。
香港《大公報》19日稱,此案是2019年“修例風波”的延續,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實、展示的證據及證人證詞充分説明,這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具規模的奪權行動,最終目的是破壞、摧毀或推翻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所確立的特區政府憲制架構。文章總結此案有四大特點,包括“47名被告中,主犯戴耀廷、區諾軒等31人認罪,足以説明案件的性質不容否認”,以及“外部勢力一再抹黑香港特區法治、干預司法程序,甚至威脅要制裁香港的法官,這是對司法獨立精神的公然踐踏,凸顯其雙重標準”等。有評論稱,相信放諸四海包括英美,也不會有一個地方允許這樣明目張膽、大規模的顛覆行動,“今日法庭審結案件,判刑震懾有力,反映一眾被告罪有應得,判刑結果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