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安全生產!廈門出台42條硬措施
近日
經市政府同意
廈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42條硬措施》
42條硬措施包括高處作業“六不準”、臨時用電“六必須”、物體打擊“六必防”、消防安全“六不得”、機械傷害“六個應”、有限空間“六不許”、預防坍塌“六嚴禁”。違反42條措施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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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於印發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
42條硬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42條硬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廈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42條硬措施
一、高處作業“六不準”
1.人員未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未經培訓持證上崗,一律不準進入作業現場。
2.酒後或過度疲勞、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人員,一律不準高處作業。
3.臨邊洞口、溝槽、坑、屋面周邊等邊沿未設置臨邊防護,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一律不準高處作業。
4.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一律不準作業或通行。
5.各類操作平台、載人裝置未確認穩定可靠,周邊未設置臨邊防護,一律不準上人作業。
6.直梯、人字梯、伸縮梯防滑動措施不牢靠、架體不穩定的一律不準上人作業。
二、臨時用電“六必須”
1.用電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必須按要求使用絕緣手套、絕緣鞋和絕緣工具。
2.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並應有人監護。
3.施工作業現場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4.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雜物,必須規範電氣配置和接線,不得私拉亂接、隨意改動。
5.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必須將開關箱斷電上鎖。
6.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接零保護。電纜線有破損、芯線裸露的要及時更換,檢修時應懸掛“禁止合閘”標識牌。
三、物體打擊“六必防”
1.潛在危險區域內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或耳罩等,防止飛濺的碎片或其他物體造成傷害。
2.所有物料在使用後應放回原位,防止散落在地面上造成絆倒或滑倒的風險。
3.高處作業時,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擲物品,防止落物傷人。
4.物料吊運前應對吊車、吊具、索具等吊運工具進行全面檢查,防止設備損壞。
5.吊裝時應有指揮人員在場,並劃定警戒區和標識,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6.平台堆放材料,做到不超重、不超高、不亂堆亂放。水平隔離措施不到位的,嚴禁上下交叉作業,防止落物傷人。
四、消防安全“六不得”
1.施工現場應配備消防滅火器材,不得缺失或失效。
2.施工作業不得損壞、拆除、停用或遮擋火災報警探測器、灑水噴頭、室內消火栓、排煙口、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器材。
3.施工作業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5.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未配備消防滅火器材、未採取嚴密防火防爆措施、未經審批,不得動火施工。
6.施工作業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餘料應及時清理,不得隨意堆放。
五、機械傷害“六個應”
1.手持式電動工具外殼、手柄、插頭、開關、負荷線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應做絕緣檢查和空載檢查,運轉正常後方可使用。
2.使用磨光機等手持式電動工具時,應佩戴面罩或安全眼鏡、安全帽、防砸安全鞋、耳塞、口罩與手套等防護用品。
3.木工鋸台等切割設備應設置防護罩和防護擋板,鋸料接近端頭時,應用推棍進行送料。
4.開關箱與手持電動工具距離不得超過3米,無人操作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5.使用小型吊機等物料提升機,應可靠固定在屋面等結構處,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帶,高掛低用,並有可靠系掛點,不得系在提升機械上。
6.小型吊機等物料提升機應按規範起吊操作,不得超重,嚴禁出現載人現象。
六、有限空間“六不許”
1.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不許進場。
2.有限空間作業風險未辨識,作業行為未經過審批,不許實施。
3.未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要求,不許進入。
4.未安排專人監護,安全標識、通訊、防護等器材不齊全,不許作業。
5.作業中斷超過 30 分鐘,未經重新通風、檢測合格的,人員不許再次進入。
6.監護人員應全程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不許離開作業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告,救援措施未保障情況下,不許盲目施救。
七、預防坍塌“六嚴禁”
1.基坑、溝槽、邊坡等未採取支護措施,嚴禁開挖。
2.邊坡及基坑周邊堆放材料、停放設備或使用機械等,應按規定距離堆置,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3.施工作業中嚴禁變更建築主體結構、拆改承重結構,影響結構安全。
4.臨時支撐結構應保證整體穩定性,嚴禁與起重機械設備、施工腳手架等連接。
5.拆除作業現場應設禁區圍欄、警戒標誌,派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拆除建築物應該自上而下逐層、分段進行,嚴禁採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6.三層以上農村自建房嚴禁採用竹腳手架和木支撐。三層及以下農村自建房分步實施淘汰,推行鋼腳手架和鋼管支撐。
違反上述42條措施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處。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劉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