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三人談:陪玩、哄睡、叫醒,新業態“情緒消費”如何規範
作者:马健文 刘佳琨 盘和林
編者的話:“情緒消費”正成為一種新興消費現象。陪玩、哄睡、叫醒、安慰等情緒服務被越來越多年輕人當作抒發情緒、獲得情感支持的“首選項”。伴隨着情緒消費類商品銷量和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其背後所反映的年輕人心理需求值得重視。同時,各方也亟需思考,如何找到合理的方式方法,樹立行業規範,保證其健康、合法地發展。
情緒消費背後的底層邏輯
馬健文
情緒消費興起的背後是現代人不斷增長和個性化的心理需求。
首先,情緒消費提供了情感寄託。現代社會壓力大,尤其是年輕一代往往面臨着職業規劃、人際關係、經濟收入等多方面挑戰,壓力累積導致焦慮、抑鬱等負面情緒滋生,時常感到孤獨和疏離。而情緒消費作為一種即時、便捷的解決方案,提供了一個宣泄渠道和情感寄託。人們選擇情緒消費,是對歸屬感的渴望,也是在尋求情感上的連接與支持。
其次,情緒消費能夠起到一定的情緒調節作用。通過購買陪玩、聊天等服務,消費者能夠獲得放鬆和舒緩壓力的機會,轉移或宣泄情緒。此類商品可能不具體存在,卻能提供明確的情緒價值,也是人們對抗內耗、精神焦慮的一種方式。
同時,情緒消費也能幫助人們短暫地緩解緊迫的現實壓力。當考試焦慮、生活遇挫時,通過購買“考神附體符”“好運噴霧”等商品,或許可以得到一定的安慰和平衡,獲得一些積極的心理暗示。
最後,“情緒消費”也是一種社交替代。當代快節奏的工作和生活、社交成本上升等因素讓部分年輕人疲於社交。而購買虛擬陪伴和情感支持服務成了他們的社交需求替代品。當人們獲得積極正向的外界反饋時,能幫助提高當下的自我認同感,更傾向於肯定自身的價值與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國家也存在“情緒消費”的市場趨勢。例如,近年美國的年輕消費者越來越傾向於為心理健康服務付費,而日本也較早地出現了以“治癒經濟”為代表的情緒消費市場。
面對這一消費現象,我們應採取理性和開放的態度,合理看待人們的心理需求,但也要理性、合法地消費。同時,應進一步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幫助更多人學會用科學、健康的方式表達和調節情緒。此外,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完善也是保障“情緒消費”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發揮社會情緒調節作用的必要條件。(作者是廣東愛家心理研究所理事長、中國心理衞生協會註冊心理諮詢師)
明確情緒消費的性質與合法邊界
劉佳琨
情緒消費服務以非物質性的情感交流為核心,通常呈現平台化、個性化和匿名化的特點。但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資質和道德倫理缺少明確規定,大部分服務提供者沒有心理諮詢相關資質,專業能力良莠不齊。服務質量和標準不透明,不同類型服務價格差異極大,沒有充足信息供消費者進行選擇,雙方往往僅達成口頭服務承諾,給糾紛調解和處理帶來困難。一些服務容易涉嫌低俗不良甚至違法違規行為。線下開展的情緒消費服務也給個人隱私、消費者權益甚至人身安全帶來風險。
面對情緒消費這一新興消費現象,要明確其性質與合法邊界。提供情緒價值的陪玩、陪聊等是服務業中的一種新形態,在內容安全健康、未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一般不被視為違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户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既應當確保服務內容在約定範圍內,遵循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還要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則可能涉及侵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情緒消費的規範健康發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有關部門應加強市場監管,明確情緒消費的合法邊界及其與心理諮詢的界限,設立有效的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平台要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利用技術手段監管、防範不良、違法內容。從業者應合法合規開展業務,規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和計費標準。消費者要理性選擇服務內容,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基礎上了解服務信息,與服務提供方簽訂明確協議並留存憑證。也要積極在現實生活中與他人建立聯繫、分享經驗、交流情感,更好地滿足自身情感需求。(作者是《網絡法治藍皮書》編輯)
主要責任應該由平台承擔
盤和林
優化情緒消費市場環境的主要責任應該由平台承擔。情緒服務是多場景的,平台是情緒服務場景的締造者,有保障平台服務質量的主體責任。同時,政府監管機構對於多元化、個性化的服務監管相對缺少經驗和靈活性,因此平台監管相比於政府監管更具有針對性。
在監管方式上,首先,平台要明確情緒消費服務的場景、准入門檻和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場景是指平台要對情緒消費的服務內容進行限定,應當符合法律、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線。而明確准入門檻是指根據不同場景對從業者提出不同要求,例如資質審核,不但可以加強供需互信,還能提高行業門檻,減少“惡性競爭”,為給予從業者合理回報提供基礎。此外,明確服務標準要求基於場景對服務過程進行評判。情緒消費中供需雙方應該是平等的,此舉既能通過反饋改進服務質量,也能為服務中產生的糾紛提供評判依據。
其次,平台要提高情緒服務透明度,包括價格透明和過程透明。其中價格透明是平台對各項情緒服務內容明碼標價,讓消費者的錢“花的明白”,減少事後糾紛。而過程透明則是為了保護供需雙方,如陪逛街、陪爬山等服務可以開啓導航定位,既讓雙方避免糾紛,又能在突發危險時及時救援。除此之外,較高的透明度還能為政府監管提供依據。
再者,平台要建設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對於新興的情緒消費產業來説,消費者體驗是發展的關鍵。雖然問題和糾紛在所難免,但若糾紛得不到解決,情緒消費便成了“一錘子買賣”。所以,平台需要積極介入消費售後。主要做法是為供需雙方提供投訴渠道,防止服務者利用消費者心理弱點不當牟利,對坑害消費者的服務提供者進行處罰,比如踢出平台、下調平台推薦權重等,引導情緒服務提供者走高品質路線。
情緒消費的規範發展離不開平台監管的加持。平台本身就是服務的設計者、提供者,掌握服務過程的相關信息,是解決服務糾紛的第一責任主體。而要讓平台承擔相應責任有兩個比較重要的舉措:第一是引導,政府要和平台保持溝通,共同尋找監管情緒消費服務的有效路徑,比如,可以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傳感器等技術手段對服務進行監管,及時發現問題;第二是法規,既要釐清情緒消費的合法邊界,切實保護供需雙方合法權益,也要明確平台的主體責任,從而確保情緒消費健康、合法、可持續地發展。(作者是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