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使用魚鷹捕魚作業?江蘇鹽城回應
我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明文禁止使用魚鷹捕**魚作業,確有必要時須經省級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近日,江蘇鹽城市民李先生反映,當地內陸水域經常能看到有人進行魚鷹捕魚作業,“這種情況在本地一直都有,甚至還有一些外地的魚鷹隊過來。”
11月16日,有網友在鹽城亭湖區新生河附近釣魚時,看到了一支魚鷹捕撈的作業隊伍,“他們大聲吆喝着驅趕成羣結隊的魚鷹去捕魚,現場很熱鬧。”11月23日,又有人在鹽都區大馬溝生態公園的水域內拍攝到一支魚鷹隊正在捕魚的畫面。

當地大馬溝生態公園水域正在捕魚的魚鷹隊。網友供圖
魚鷹學名鸕鷀,是受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魚鷹捕魚能力較強,捕捉的魚類體型較大且不分種類,會影響食物鏈上的生物多樣性。”鹽城市林業局相關工作人員説,大規模的魚鷹捕魚對本地漁業資源恢復確實造成了一定影響。
一個月前,鹽城市農業農村局曾發佈*“鹽城市內陸水域漁業捕撈政策法規宣傳解答”*,其中明確目前該市沒有經過批准從事魚鷹捕魚的船隻,“因活動需要,利用魚鷹從事民俗表演的,只能在規定的水域內從事表演活動,不得跨區域流動及從事漁業捕撈活動。”
鹽城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人員稱,針對當地內陸水域存在魚鷹捕魚的現象,他們一直在開展檢查和處置工作,每週都會通過執法車或執法艇開展日常巡檢。“上個月,我們還聯動全市各縣開展了一次專項監管摸排工作。”該工作人員稱,現實中杜絕生產性魚鷹捕撈並非易事。原因之一在於違法成本較低,農業執法部門只能按照程序處罰從事非法捕撈的漁民,“我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發佈於1987年,50元至200元罰款標準遠低於魚鷹捕魚的收益,有的漁民交了罰款後還會繼續放魚鷹捕魚。”
鹽城市林業局工作人員表示,魚鷹捕魚是當地裏下河一帶漁民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考慮到歷史傳統和漁民生活問題,林業部門將持續加強宣傳教育,循序漸進引導並幫助漁民轉型,“我們也會與執法部門加強溝通,進一步尋找更為合適的解決措施。”
來源|人民網江蘇 常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