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辦法出爐:對四級評級機構可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明確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涵。

進一步來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監管評價(下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應當堅持原則包括定量與定性並行;總量與總結並重;激勵與約束並舉。
而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體系由信貸總體投放情況、成本及風險情況、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服務地方經濟情況等評價要素構成。各項評價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每項評價要素的得分通過對評價指標的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辦法》提到,評價指標包含常規指標和加分指標兩類。常規指標與加分指標的合計得分為被評價銀行的最終得分。而評價得分共分為四級,其中在90分(含)以上者為一級。
而關於評價結果為四級,表明該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存在嚴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實相關政策,主要監管目標不達標,沒有圍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建立專門的機制體制、開發特色產品、改進業務流程,應當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全面檢視、切實整改,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且根據《辦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通過以下方式運用:
(一)在對單家機構的相關監管通報中,專題通報評價結果。
(二)將單家機構評價結果抄送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
(三)將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評價結果抄送人民銀行同級機構,並根據工作需要,以適當形式全轄通報。
(四)將評價結果作為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的主要依據,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為一級或二A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評價結果為三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要求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並加強監管督導。
(六)評價結果為四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專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並跟蹤督促評估其後續落實情況。
(七)評價結果為四級,或合規經營、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評價指標中扣分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相關現場檢查中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此外,《辦法》還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大中型商業銀行應當將一級分行評價結果與對分行的績效考核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