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時間地點公佈
11月29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印發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實施方案的通知,對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燃放區域,以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種類等作出相應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
限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鄭政辦文〔2024〕18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實施方案
為做好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減少大氣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穩,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羣眾意願,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和屬地管理責任,通過宣傳發動、巡查防控、執法查處等措施,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有效減少環境污染,確保不發生煙花爆竹事故,確保不發生負面輿情,讓全市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安全的新春佳節。
二、煙花爆竹許可、燃放和銷售要求
(一)許可時間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許可時間為2025年1月21日(臘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二)限定時間
1.燃放時間為2025年1月22日(臘月二十三)早7時至23時;1月28日(除夕)早7時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時至23時;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
2.重污染天氣期間禁止燃放。
(三)限定地點
1.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2)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主次幹道、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沿線、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賓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4)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學校;
(5)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6)軍事設施保護、物資儲存區;
(7)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8)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10)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11)在以下10個重點區域500米範圍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並張貼禁放標識。鄭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中原路伏牛路西100米);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責任中心(河醫立交建設東路);紫荊山公園(城東路金水河西北角);鄭州經開區管委會西辦公樓(鄭州經開區朝鳳路啓明路交叉口);鄭州第四十七中學(平安大道);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金水區茂花路);河南紅十字血液中心(金水區衞生路同樂路交叉口);鄭州高新區瑞達路創業中心;惠濟區政府;上街區政府。
(12)市政府確定並公佈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屬地主體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2.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台、窗台、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如確需在小區內燃放,必須在空曠區域劃定安全燃放點,由街道辦事處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3.旅遊景區、其他企業、社會團體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符合審批條件的,經公安部門許可後,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區域內個人燃放和禁放時間段燃放。
(四)限定品種
1.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規定的符合個人燃放的C級、D級產品。
2.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1)《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
(2)摔炮、擦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雙響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
(4)“三無”產品;
(5)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説明書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羣密集場所投擲;
2.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4.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5.嚴禁攜帶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乘坐地鐵、客運班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批發倉儲和零售應當遵守的規定
1.批發倉儲企業必須具備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完善配送服務能力,建立流向登記系統。限放結束後,批發企業在許可批准的倉庫內只存放本企業和零售店未銷售完迴流的煙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結束後的禁放禁售期間不得非法採購、銷售煙花爆竹。
2.零售店需專店經營,依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不大於200平方米,嚴格執行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的相關要求;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離,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零售店,禁止集中連片經營,兩個零售攤點最小間隔距離不能小於50米。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零售店“三嚴禁”,即: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並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店負責人向各區縣(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經營承諾書,在限放結束後5日內,零售店未銷售完畢的煙花爆竹產品要全部迴流到原採購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許可批准的倉庫,確保庫存“清零”。
3.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要嚴格執行“六嚴禁”,即:嚴禁經營超標、違禁、非法產品;嚴禁超許可範圍經營及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嚴禁在倉庫存放不屬於煙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險物品;嚴禁將執法收繳的產品與正常經營的產品混存;嚴禁儲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嚴禁購買和銷售未張貼流向管理登記標籤的產品。批發企業須從合法生產廠家購進煙花爆竹並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企業、市民應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銷售點購買。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成立工作專班
成立市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專班,由市長何雄任組長,常務副市長陳宏偉、副市長石秀田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委社治委、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衞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銷合作社、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管辦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專班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應分別成立相應組織機構。
(二)明確工作職責
市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專班職責: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署、指導全市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指導、協調開展煙花爆竹管理宣傳工作;指導、督促公安、應急、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單位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落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應急預案,統籌應急處置;負責轄區內批發倉庫安全設施的恢復,並安排副縣級幹部進行包保;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合理佈局零售點,同時,加強做好轄區內涉及的10個重點區域的禁放管控和宣傳工作,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應急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頒發和管理;負責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負責檢查煙花爆竹零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負責加強業務指導,提供技術支持、專家服務;依法查處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負責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負責查處違法運輸、攜帶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依法嚴厲打擊;組織銷燬處置廢舊和罰沒的煙花爆竹;查處妨礙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及時查處流動兜售、非法佔道和露天經營煙花爆竹行為,負責勸阻、制止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佔道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做好恢復市容市貌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管理,嚴格規範煙花爆竹市場準入,開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和假冒偽劣及“三無”產品,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好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憑《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相關煙花爆竹工商註冊登記或變更手續;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監督抽查煙花爆竹質量,依法查處經營含氯酸鉀、超標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辦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相關資質的違規行為;負責查處違規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供銷合作部門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加強系統內企業煙花爆竹的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勸阻、報告違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的環境監測工作;對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故意製造環境噪音污染,影響市民正常生活的單位和個人,牽頭協調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並處罰;根據天氣條件,發佈重污染天氣相關工作指令。
衞健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治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救治應急處置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學校、幼兒園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葬服務、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規定。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單位做好煙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傳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和輿情評估。
網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網絡輿情信息監督工作。
社區工作部門負責壓實基層社區網格責任,引導社區居民正確、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通管部門負責協調上級部門、鄭州移動、鄭州聯通、鄭州電信利用手機短信平台在方案發布當日、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要時段向用户各發送至少一次宣傳安全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知識,並結合實際情況,在其他限放期間發送短信提醒。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制定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在重點時間、重點區域做好值班備勤工作;負責應急救援;指導重點消防單位消防管理。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含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地方政府派出機構應嚴格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違”工作各項規定,充分發揮村(社區)等基層網格化管理作用,嚴密管控,拉網式排查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情況,一經發現非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勸阻和制止,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負責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傳發動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通過主要新聞媒體、廣播、村組“大喇叭”、流動宣傳車、微博微信、短視頻等宣傳載體,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車、公交車、公交站台、地鐵站台設置的LED顯示屏,以字幕標語、通告公告、廣播提示等形式,對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管理工作規定進行集中宣傳,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進行報道,引導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新聞媒體持續保持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醒目宣傳標語。
(二)加強人員培訓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須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零售店從業人員應依法依規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核。
(三)嚴格執法查處
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柔性執法相結合。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要落實“打非治違”屬地主體責任,組織聯合執法,公佈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落實舉報制度,引導羣眾自覺抵制、積極舉報各類非法違法行為;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物業人員對違規燃放人員進行勸導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羣眾在小區內及周邊違規燃放,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四)強化現場監管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以及各部門要建立村(社區)燃放自治制度,指導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個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消防滅火應急演練;組織社區志願者、物業人員維護燃放秩序,特別是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各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黨政機關幹部及其他社會力量,劃定責任區域,開展街面、小區、集中燃放點等地的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不留死角。
(五)加強應急處置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工作專班各成員單位要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預置應急力量,做好突發情況應對處置工作,切實防止出現火災、爆炸、踩踏等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公安部門要加強巡邏和治安維護,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勸導,依法處理非法燃放行為;消防救援部門要加強值班備勤,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靠前駐防,確保發生突發情況第一時間處置,全力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衞健部門要統籌醫療資源,加強醫療救治人員、物資等準備,做好傷員救治工作。
本方案於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