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賠償85萬餘元
近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判處被告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環境損害鑑定費用共85萬餘元。該案系江西省首例由政府職能部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一審現場
據瞭解,2023年9月14日,彭澤縣馬當鎮530國道發生一起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罐式半掛車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欄板半掛車相撞事故,導致重型罐式半掛車裝載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危害環境。
事故發生後,彭澤縣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採取了相應措施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處置,並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對消防廢水進行了相應處理。依據彭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均存在過錯。
後經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九江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認定,本案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事故車輛所屬公司以及兩車保險公司承擔。
2024年4月16日,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向各賠償義務人送達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要求各賠償義務人於2024年5月8日在九江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磋商,磋商過程中,未能達成磋商一致意見。
九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為原告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由九江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請求五被告承擔此次事故產生的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環境損害鑑定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85萬餘元及相關訴訟費用。

事故現場
本案中,針對賠償義務人拒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情況,賠償權利人九江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為不能“説話”的生態環境主張權利,讓環境污染責任人為其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體現了依法嚴懲生態損害行為的堅定態度,進一步推進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的有效落實。
來源:江西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