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這一聯合懲戒辦法今起施行!被懲戒會有何種後果?專家詳解
由公安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於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懲戒辦法》是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建立健全聯合懲戒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懲戒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等6個方面內容。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非接觸性犯罪,已成為數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之所以能夠實施並且多發,主要原因是此類非接觸性犯罪的相關聯違法犯罪給予了積極的配合與龐大的支撐。首先,當前有一大批支撐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灰產從業者,這些黑灰產業從業者通過出租出售電話卡和銀行賬户、販賣個人信息、推廣引流、程序開發、“跑分”洗錢等為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撐;其次,詐騙犯罪團伙能夠在黑灰市場上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第三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户、支付賬户、互聯網賬號等作案工具。對此,《懲戒辦法》重點懲戒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聯的單位、個人和組織者。
按照《懲戒辦法》規定,具有下列四種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將被認定為懲戒對象: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户、支付賬户、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户、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户、支付賬户、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户、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户、支付賬户、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户、支付賬户、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的;
《懲戒辦法》提出,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即使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需要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也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了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協同治理機制,即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懲戒辦法》重點實施三類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1. 金融懲戒。《懲戒辦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懲戒對象落實三類金融懲戒措施,一是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户、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税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二是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户業務,支付賬户餘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户轉賬除外;三是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户、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等。
2. 電信網絡懲戒。《懲戒辦法》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三類電信網絡懲戒措施,一是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户等業務;二是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註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功能及業務;三是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序的分發、上架等業務;以上涉及懲戒的通信業務、互聯網應用等應當具備較高的涉詐屬性和安全風險,具體懲戒範圍由公安機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在懲戒期內,懲戒對象在收到公安機關懲戒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可申請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
3. 信用懲戒。《懲戒辦法》確立了兩類信用懲戒措施,一是將有關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二是將有關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需要指出的是,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會導致以下後果:影響個人信用評分、增加貸款難度、提高貸款利率、限制金融產品使用、引發法律問題。其中,影響個人信用評分可能是最直接且影響深遠的後果。當個人的信用信息被上報至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後,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評估申請人的信用風險時,會參考這些數據。如果信用評分較低,申請人可能會面臨貸款申請被拒絕、信用卡額度降低等不利情況。信用評分低還可能導致申請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增加借貸成本。此外,不良信用記錄還可能影響申請人的就業機會,特別是在需要高信用度的職位上。因此,每一位公民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至關重要。
《懲戒辦法》對落實懲戒措施的時限做出了要求,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懲戒對象相關信息後十個工作日內落實懲戒措施並及時反饋結果。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和相關單位依法作出懲戒措施,《懲戒辦法》明確要求,聯合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的原則。
首先,作出懲戒對象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有關部門落實懲戒措施前,採取當面或者郵寄等方式,將懲戒的事由依據、懲戒期限、懲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訴的權利及申訴渠道等內容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
其次,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的,或者相關懲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過當面、電話、書面等方式向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
第三,公安機關收到申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並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訴人書面反饋核查結果,對於不予解除懲戒措施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四,對於經過核查,發現原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後,及時出具解除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報送表,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將解除聯合懲戒對象相關信息移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解除懲戒對象相關信息後十個工作日內解除懲戒措施並及時反饋結果。
總之,打擊和治理電信網絡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建立健全聯合懲戒制度,既要嚴厲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又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於因懲戒認定錯誤給原被懲戒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作者簡介
南京郵電大學教授、浙江大學網絡雙聘教授,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網絡與數據法學研究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