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3傷,企業負責人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2024年5月15日4時17分許
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
南三公路馬安高架橋路段
發生一起中型普通客車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的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中型普通客車上
3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

日前,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佈了《中山黃圃“5·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認定,中山市黃圃鎮“5·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5月15日凌晨,*駕駛人尤*枝駕駛粵W09451中型普通客車搭載17名乘客,從佛山市順德區出發前往中山市民眾街道,途經佛山市順德區衝鶴收費站、南頭大橋進入中山市。
*4時17分,*行駛至中山市黃圃鎮南三公路馬安高架橋時,碰撞前方臨時停在最右側車道上的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事故造成中型普通客車上3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尤*枝駕駛粵W09451中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
2.袁*勝駕駛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載物的長、寬違反裝載要求;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在發生貨物掉落臨時靠路邊停車時,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擴大示警距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尤*枝安全意識淡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違反操作規範超速駕駛機動車。
2.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2023年7月,該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劉*潔將其工作職責移交給譚*豐、譚*負責,但譚*豐、譚*均未經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類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並獲得合格證明。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組織對包括袁*勝在內的駕駛人進行道路運輸過程中貨物掉落應急處置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瞭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3)*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貨箱超限(貨箱尾部超出掛車末端2400mm,寬度超出掛車兩側300mm,違反了機動車載物裝載要求)、載運物遺灑飄散的事故隱患。
(4)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未辦理《道路運輸證》,*非法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5)譚*豐,系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考核,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未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開展道路運輸過程中貨物掉落應急處置安全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貨箱超限、載運物遺灑飄散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中山市相關職能部門未及時發現並查處異地運輸車輛在轄區內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
對事故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尤*枝,駕駛粵W09451中型普通客車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2人)
**1.譚*豐,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考核,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未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開展防止貨物在道路運輸過程中掉落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貨箱超限、載運物遺灑飄散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譚*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再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譚*豐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袁*勝,涉事車輛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駕駛人,**其駕駛車輛沒有辦理《道路運輸證》,載物違反裝載要求;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在發生貨物掉落臨時靠路邊停車時,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擴大示警距離,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建議給予追責問責公職人員
對有關部門和公職人員的追責問責,由紀委監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類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並獲得合格證明的人員負責專職安全管理員工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組織對包括袁*勝在內的駕駛人進行道路運輸車輛貨物固定和貨物掉落應急處置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貨箱超限、載運物遺灑飄散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建議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未辦理《道路運輸證》,且貨箱超限的粵ABJ87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AC871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非法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違反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建議由中盛(廣東)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市中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具有執法權限的部門處理。
來源:綜合整理自中山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