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護理假”來了!西安:即日起試行!
西安官宣
“帶薪護理假”來了!
一年最多20天!
即日起試行!
近日
中共西安市委組織部、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西安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布
關於印發《西安市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享受帶薪護理時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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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
子女享受帶薪護理時間實施辦法(試行)
為落實《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關於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享受帶薪護理時間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條例》所稱老年人為年齡60週歲以上人員,其子女為法律認可的父母子女關係的人員。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崗工作人員(含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適用本辦法(以下分別稱為用人單位、職工)。
第三條 各用人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對本單位職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帶薪護理時間(以下簡稱護理時間)作出統籌安排,保證護理時間落實到位。
第四條 職工享受獨生子女護理時間的條件為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
第五條 護理時間的計算應與職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相對應,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因工傷停工留薪期等假期時間與護理時間出現重合時,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制定規章制度等形式予以確定。
護理時間原則上可以在一年內多次申請,獨生子女護理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制定規章制度等形式確定護理時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統計職工父母信息,對父母年齡60週歲以上的職工督促其及時攜帶相關材料,更新職工護理時間台賬,確保職工享受應有的權益。
第七條 職工在申請護理時間時,應向所在單位出具擁有住院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入院證明材料,並經用人單位批准。
第八條 職工護理時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扣減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職工正常工作期間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職工要確保護理時間用於陪護患病住院父母,凡申請護理時間弄虛作假的,用人單位可扣除其當年護理時間。
第九條 對職工護理時間制度,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指導和監督。人社行政執法部門應做好監管,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渠道反映、投訴。用人單位不支付子女護理期間應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給付,拒不執行的,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由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安市衞生健康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解釋。中央和我省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來源 | 西安市民政局網站 西安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