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王洪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紀委監委對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王洪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洪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個人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安排家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長期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職務晉升、調整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洪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洪海開除黨籍處分;由天津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天津市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天津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