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吉林省延邊州檢察院原檢察長金春山被公訴!
正義網記者12月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吉林省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金春山(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金春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金春山利用擔任汪清縣縣長,琿春市委副書記、市長,延邊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作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金春山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金春山,男,朝鮮族,1960年5月出生,吉林和龍人,1978年3月參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吉林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學碩士學位。
金春山歷任吉林省和龍市委常委、頭道鎮黨委書記兼人大主席,和龍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汪清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汪清縣委副書記、縣長,琿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5年1月,金春山任延邊州政協副主席。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任延邊州政協副主席、檢察院檢察長。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29日消息,金春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吉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搞迷信活動
套取財政資金、違規建設項目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11月14日消息,金春山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金春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個人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借用車輛,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濫權妄為,違規建設項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套取財政資金;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金春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金春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作者/編輯:楊曉